行业标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 。
主要起草人 张野 、戴文华 、罗凯 、邹胜 、谢文海 、崔庆海 、刘伟 、俞志钢 、张斗刚 、智西凯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03.060 金融、银行、货币体系、保险 |
备案号:83220-2021。
备案公告: 2021年第7号 。
本标准明确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的含义,定义了备份能力的等级。 本标准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建设的设计标准,用于指导信息系统备份能力建设工作。 本标准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