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由环境保护部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主要起草单位 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
01.040 词汇 |
01.040.13 环保、保健和安全(词汇) |
备案号:71745-2020。
备案公告: 2020年第4号 。
本标准适用于在家庭、寓所及类似用途场合,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和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专为医疗用途设计的空气净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