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核电厂定期安全审查指南 第4部分:辐射环境影响》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
主要起草单位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张士朋 、李琪 、周克波 。
27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 |
27.120 核能工程 |
27.120.99 有关核能的其他标准 |
备案号:59614-2017。
备案公告: 2017年第9号 。
本部分规定了辐射环境影响要素定期安全审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以及过程。 本部分适用于核电厂定期安全审查中辐射环境影响要素的审查。本部分规定的内容以压水堆核电厂为例,其他堆型核电厂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