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用于水泥生产的钢渣脱硫副产石膏应用技术规范》由建材工业综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宁波太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中建材中研益科技有限公司 、宝武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隅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鞍钢绿色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清水河县蒙西水泥有限公司 、山东竣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昌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工程学院 、包头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上海中冶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陵川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迁安金隅首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长钢瑞昌水泥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包钢集团冶金渣综合利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国能(山东)能源环境有限公司 、济南大学 。
主要起草人 史跃展 、曾正 、刘晨 、曹黎颖 、饶文军 、王胜杰 、宋子新 、郑旭 、王海军 、刘常胜 、王晓英 、张海明 、李毅 、郝俊峰 、郑世东 、杜勇 、王昕 、张金山 、谢会东 、白高利 、董永瑞 、车海宝 、温小栋 、冯蕾 、王林 、李博然 、杨刚 、杨凯瑞 、杨贺良 、李正凯 、张晓峰 、张瑾 、王高峰 、王晓云 、李强 、李洪海 、赵德刚 、周文英 、熊果 、吕培军 、潘美晨 、温培艳 。
| 91 建筑材料和建筑物 |
| 91.100 建筑材料 |
| 91.100.10 水泥、石膏、石灰、砂浆 |
备案号:108292-2026。
本文件规定了用于水泥生产的钢渣脱硫副产石膏的一般要求、材料要求和生产工艺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水泥生产中调节凝结时间用钢渣脱硫副产石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