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人工智能 基础共性 人工智能企业认定》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中研标科(北京)标准化技术有限公司 、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信息科技发展中心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协会 、上海华东电信研究院 、北京上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广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河北)科技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通数据智能有限公司 、上海市工商联数字经济商会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杉岩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车(重庆)智慧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浪潮通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永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云创瑞诚大数据有限公司 、南航数智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张明钟 、陈文辉 、史戈 、陆亚鹏 、孙鑫 、李顺超 、尹静 、陶宏芝 、霍海雄 、齐鸣 、张宇 、常永波 、郭振东 、张彦坤 、梁润雪 、王秋野 、麦彬承 、孟庆余 、姜代楠 、贾磊 、陈肖玥 、秦翠亚 、邢婷 、王思雨 、刘博 、王拓 、王丽华 、崔庭琼 、庞志鹏 、蒋鼎峰 、蒋志超 、刘伟 、李云婷 、卢亚光 、刘晨杰 、肖红梅 、杨亚楠 、张春 、詹年科 、李文彬 、张路平 、吴冬媚 。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 35.240 信息技术应用 |
| 35.240.01 信息技术应用综合 |
备案号:107916-2026。
本文件规定了人工智能企业认定的条件和流程,并明确了人工智能企业的业务范畴。 本文件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从事人工智能相关活动的企业进行认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参考本文件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