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集成可调谐激光器组件 第4部分:超小型化组件》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迅特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朗美通通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孙将 、王东 、武成宾 、宋梦洋 、吴冰冰 、蒋臣迪 、薛菲 、沈百林 、魏志坚 、迟荣华 、沈世奎 、马广鹏 。
| 33 电信、音频和视频工程 |
| 33.180 光纤通信 |
| 33.180.01 光纤系统综合 |
备案号:106715-2026。
本文件界定了超小型化集成可调谐激光器组件(以下简称“激光器组件”)的术语和定义、缩略语,规定了激光器组件的光电特性、软件协议、限用物质和可靠性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测试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激光器组件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