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面向人脸识别系统的人脸信息保护基础能力要求》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火山引擎科技有限公司 、小视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呼娜英 、张哲煜 、石霖 、刘硕 、康宏伟 、白钰 、滕建斌 、林冠辰 、张天明 、王心宇 、王炎 、彭骏涛 、张文文 、成瑾 、宋方方 、高震 、王忠林 、李博 、王启立 、丁守鸿 、刘海涛 、顾恭 、张亚兰 、吴斌 、于欢 、马军 、姜赫 、胡静 。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 35.240 信息技术应用 |
备案号:102537-2025。
备案公告: 2025年第10号 。
本文件适用于人脸识别系统提供方开展人脸识别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