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测量规范》由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DL/TC 29)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
主要起草单位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罗琛 、宋胜登 、杨国兴 、邱章云 、陈光龙 、雷勇 、孔令利 、李哲 、王守波 、李春林 、蒋华平 、刘启寿 、刘昆 、刘宇鉴 、汤传怡 、杜正乔 、曾嘉 、陈桂华 、宋德胜 、赵瀛舟 、王成业 、郭海伦 。
27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 |
备案号:98152-2025。
1.0.1 为规范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测量,满足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的施工测量。 1.0.3 本规范以中误差或限差作为衡量施工测量精度的标准,以两倍的中误差作为限差。 1.0.4 施工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和量具应定期送交具有计量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定,并在其检定有效期内使用。要求在测前或测后应进行检校的仪器、量具,按相关规定进行自检。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检修。 1.0.5 测量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体系文件要求开展测量作业。 1.0.6 施工测量人员应遵守的准则: 1 遵守国家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 2 在施工测量工作开始之前,应熟悉设计图纸,了解相关规范、标准及合同文件规定的测量技术要求,选择作业方法,制定测量实施方案。 3 施工测量成果资料应进行检查、校核、整理、编号,分类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测绘成果保密相关规定。 4 现场作业,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和仪器安全,不得违章作业。 5 观测数据应按规定要求记录。手工记录力求清晰、整齐、美观,不得任意撕页,记录中不得无故留下空页;采用电子记录作业应遵守《测量作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CH/T2004《三角测量电子记录规定》CH/T2005和《水准测量电子记录规定》CH/T2006的规定。对取用的数据应由两人独立进行检查。 1.0.7 施工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