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110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由电力行业电气工程施工及调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DL/TC 42)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
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编单位: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高压建设分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 云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 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尔乐 、朱云祥 、吴健生 、俞 、磊 陈建武 、潘宏承 、吴 、伟 、杨金国 熊织明 、李 、凯 、周 、峰 、虞佳旻 王记住 、常 、浩 、罗楚楠 、王文华 张 、航 、陈历钦 、张仁强 、赵 、俊 赵江伟 、吕小波 、毛 、羽 、张永春 高优梁 、李轶群 。
29 电气工程 |
29.240 输电网和配电网 |
29.240.20 输电线路和配电线路 |
备案号:97645-2025。
备案公告: 2025年第2号 。
1.0.1 为加强110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规范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验收条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新建、改建工程,不适用于架空输电线路大跨越工程。 1.0.3 应按照经会检的设计文件施工。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1.0.4 施工前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配套的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1.0.5 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和新材料应经过试验、测试及试点验证,判定满足设计及本规范要求时,方可采用。 1.0.6 测量及检查用的仪器、仪表、量具等,应经过检定合格,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1.0.7 110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