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 15 部分:吸附介质》由中国核电发展中心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
主要起草人 张计荣 、侯建荣 、丘丹圭 、李永国 、俞杰 、乔太飞 、张雪平 、王稹 、吴波 、孔海霞 、张群 、沈大鹏 。
27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 |
27.120 核能工程 |
27.120.20 核电站、安全 |
备案号:94490-2024。
备案公告: 2024年第6号 。
适用于核设施空气和气体处理净化系统中去除气态放射性碘的碘吸附器用吸附介质;废气处理系统中的除碘用吸附介质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