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焚烧厂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由TC451(全国城镇环境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医疗废物由于其感染性、 毒性等特点,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存在着巨大风险。
医疗废物全环节的管理体系与机制,是保障医疗废物得到安全、高效、有序、科学处理的重要措施。
明确的环境监测类别,清晰可执行的采样点布设、采样频次、采样方法、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是医疗废物焚烧安全妥善处置的重要保障措施。
目前《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GBT 18773-2008)》虽然囊括了部分环境监测方法,但部分监测方法手段过时,部分监测要求不明确不明晰,可执行力不强,因此对该标准进行修订意义重大。
主要发达国家,美国主要以1992年发布的《州医疗废物管理示范指南》作为非强制性指导文件,各州政府各自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英国医疗废物处置相关的核心法规是于1990年颁布的《 环境保护法》 ,《危险废物条例》(2005年修订版)、《 废弃物管控条例》(2012年版)、《法定审慎责任规定》等法规覆盖医疗废物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的法律体系;德国以欧盟法规为基础,以《 循环经济法》为核心, 并遵循《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职业健康与安全法》等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日本在固废领域的核心法规是《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其中对医疗废物的处置提岀了明确要求。
纵观国外,各国虽然建立了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制度,并建立了信息追踪体系,但在医疗废物焚烧厂环境监测技术要求方面仍然较为匮乏,该标准的修订对国外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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