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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指南》由TC463(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目录

基础信息

标准编号
GB/T 39603-2020
计划下达日期
2022-12-28
项目周期
一年
归口单位
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翻译承担单位

翻译人

肖凌云

国内外简要情况说明

缺陷汽车产品危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监督并落实缺陷产品召回是政府职能的应有之义。

截至2020年底,我国已累计实施汽车召回2191次,涉及缺陷车辆8256.25万辆。

面对日益庞大的召回数量,如何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有效监督和评价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成为监管部门面临的新问题。

发达国家利用高额的处罚、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完备的机构设置对生产者形成无形的压力,监管部门无需耗费大量精力开展召回实施监督与效果评估。

我国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设置与其差距较大,召回立法虽已明确由监管机构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但缺乏理论指导和具体化、精细化的评估体系。

本标准是基于我国汽车产品召回16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明确了具体的评估指标与评判标准,给出了评估结果对应的处置要求。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或者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标准应该条款要求,对召回实施效果评估方法做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为支持中国标准走出去,翻译《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指南》为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