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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拆卸技术规范》由322(商务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商务部

目录

基础信息

标准编号
20215026-T-322
计划下达日期
2021-12-31
项目周期
与中文国家标准项目周期一致
归口单位
商务部
执行单位
商务部
主管部门
商务部

翻译承担单位

翻译人

秦训鹏
蒋柏伦
崔燕
罗岩
沈勇
吴强
牙马忠
黄彬
刘鹤
刘可欣
许军祥
于可利
何若秋
方明康
吴孟武
包旭东
颜培戈
胡泽启

国内外简要情况说明

针对可再使用零部件拆解、拆卸技术,国外大多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与机动车生产企业联合制定。

机动车生产企业受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约束,在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中,承担着大部分的技术研发工作,包括可拆解设计、拆解规范制订等。

欧盟ELV指令(2000/53/EC)明确规定:汽车制造企业必须无偿提供有关产品的拆解信息,定期更新,以帮助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能够快速处理报废汽车。

1999年,欧洲汽车制造商建立了“国际拆解信息系统”(IDIS),用于支持报废汽车的拆解回收工作,向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企业提供拆解报废机动车所需的数据,并每年进行二次数据更新。

目前这个报废汽车拆解信息数据库已经存有六百多种型号机动车、大约四万多种零部件的数据信息。

为了使国际拆解信息系统项目获得成功,参与这个信息系统的汽车制造商已经形成联盟,共同探讨低成本方式共享报废汽车拆解信息的方法,以满足欧盟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技术指令的要求。

美国在汽车回收技术方面的研发,有相当一部分被投入到设计阶段和拆解阶段。

美国汽车行业的“三巨头”(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联合成立了“汽车回收利用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汽车及其零部件易拆性、可回收性和再利用性的研究。

另外,美国的汽车生产企业都积极致力于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并提供相应的拆解技术手册。

通用机动车建立并公布了自己产品的拆解手册,并在国际拆解信息系统(IDIS)上免费提供给各拆解企业。

其中详细叙述了拆解时每一步骤涉及到的车型的部件、材料、数量、质量及体积等。

2005年,日本《汽车回收再利用法》开始施行。

该法要求汽车厂商及进口商对氟利昂、安全气囊、ASR(粉碎渣)进行回收、循环利用和正确处理。

并要求其在汽车设计阶段,从减量、再使用、循环利用的角度出发,控制生产工艺中产生的特定副产品,并开展回收再利用。

汽车生产企业根据《回收利用法》以及《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3R法)》,进行了产品的可再使用设计,包括在设计阶段促进易拆解车辆结构和易回收再利用材料的使用,在流通阶段对回收自报废汽车的零部件进行再利用等。

在国内,报废机动车回用件作为能够再使用零部件,注重不同层级零部件的可再使用情况,以及拆卸过程中的二次损伤,对于拆卸设备、拆卸过程、拆卸后处理等要求与一般报废拆解有不同的需求约束,我国尚未形成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拆卸技术规范,整个报废机动车回用件产业缺乏标准拆卸规范的引领,因此需要同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