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煤质量 炼焦用煤》由TC42(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TC42SC2(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质与资源评价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第四十三条规定,“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炼焦煤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煤品种,长期以来,一直未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使得炼焦商品煤质量监管缺乏相应标准可依,一般仅利用《炼焦用煤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对炼焦煤相关指标进行分级评价。
中国不同地区煤炭资源特性差异大,加之煤炭是一种中间工业产品,不同质量的炼焦煤一直广泛应用。
一些低质量商品煤的应用,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而且这些落后的煤炭产能对煤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冲击。
同时,炼焦煤供应中,存在不同煤种混配为特定质量商品煤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用户利益,已属“掺杂使假”行为。
制定全国统一的炼焦煤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将有利于改善煤炭产品质量,助力国家质量提升行动计划战略,实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同时,统一的煤炭产品质量标准可以作为技术性贸易措施,有效杜绝低质量炼焦煤的进口,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目前,《商品煤质量 炼焦用煤》计划已下达,计划号:20191910-T-603。
中文版和外文版的同步制修订会对国际、国内市场的商品煤流通起到更加规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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