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2部分:建筑》由TC112(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应急管理部。
我国目前防护用品选用规范较为齐全,除了眼面部防护之外,每种防护产品都制定了相应的选用规范,用于指导相应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
在配备标准中,现有GB3980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已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分别制定了一般工业行业、造船行业、航运码头、港口作业、建筑行业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联邦标准,标准号分别为29 CFR 1910、29 CFR 1915、29 CFR 1917、29 CFR 1918和29 CFR 1926。
欧盟指令是为整个欧盟范围制定的法律,欧盟成员国有责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
1989年6月12日,欧盟通过了被称为具有重大里程碑性质的关于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框架性指令(89/391/EEC),该指令的目的是为保证 欧盟作业者拥有必要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各成员国可照此指令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或推行更严格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
该法规要求雇主对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提升作业场所工人的防护水平;也要求雇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但在目前国外的相关标准或法规中都没有针对具体的工种进行风险辨识或提出相应的个体防护配备建议,细化建筑行业工种中的常见风险提示以及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建议是国内目前非常需要的。
同时,对于目前没有就此项内容进行规范的国外同行而言,本标准的内容也能够给予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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