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溯源管理技术规范》由322(商务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商务部

目录

基础信息

标准编号
20215023-T-322
计划下达日期
2021-12-31
项目周期
与中文国家标准项目周期一致
归口单位
商务部
执行单位
商务部
主管部门
商务部

翻译承担单位

国内外简要情况说明

针对可再使用零部件拆解、拆卸技术,国外大多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与机动车生产企业联合制定。

机动车生产企业受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约束,在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中,承担着大部分的技术研发工作,包括可拆解设计、拆解规范制订等。

欧盟ELV指令(2000/53/EC)明确规定:汽车制造企业必须无偿提供有关产品的拆解信息,定期更新,以帮助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能够快速处理报废汽车。

1999年,欧洲汽车制造商建立了“国际拆解信息系统”(IDIS),用于支持报废汽车的拆解回收工作,向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企业提供拆解报废机动车所需的数据,并每年进行二次数据更新。

目前这个报废汽车拆解信息数据库已经存有六百多种型号机动车、大约四万多种零部件的数据信息。

为了使国际拆解信息系统项目获得成功,参与这个信息系统的汽车制造商已经形成联盟,共同探讨低成本方式共享报废汽车拆解信息的方法,以满足欧盟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技术指令的要求。

美国在汽车回收技术方面的研发,有相当一部分被投入到设计阶段和拆解阶段。

美国汽车行业的“三巨头”(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联合成立了“汽车回收利用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汽车及其零部件易拆性、可回收性和再利用性的研究。

另外,美国的汽车生产企业都积极致力于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并提供相应的拆解技术手册。

通用机动车建立并公布了自己产品的拆解手册,并在国际拆解信息系统(IDIS)上免费提供给各拆解企业。

其中详细叙述了拆解时每一步骤涉及到的车型的部件、材料、数量、质量及体积等。

2005年,日本《汽车回收再利用法》开始施行。

该法要求汽车厂商及进口商对氟利昂、安全气囊、ASR(粉碎渣)进行回收、循环利用和正确处理。

并要求其在汽车设计阶段,从减量、再使用、循环利用的角度出发,控制生产工艺中产生的特定副产品,并开展回收再利用。

汽车生产企业根据《回收利用法》以及《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3R法)》,进行了产品的可再使用设计,包括在设计阶段促进易拆解车辆结构和易回收再利用材料的使用,在流通阶段对回收自报废汽车的零部件进行再利用等。

在国内,报废机动车回用件作为能够再使用零部件,注重不同层级零部件的可再使用情况,以及拆卸过程中的二次损伤,对于拆卸设备、拆卸过程、拆卸后处理等要求与一般报废拆解有不同的需求约束,我国尚未形成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拆卸技术规范,整个报废机动车回用件产业缺乏标准拆卸规范的引领,因此需要同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