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由 TC307(全国应急管理与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应急管理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应急管理部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司 、应急管理部国家自然灾害防治研究院 、北京科技大学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 、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应急管理部国家减灾中心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200 事故和灾害控制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科学合理规划、高标准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是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急管理体系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应急避难是防灾减灾救灾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城乡功能发展、平安建设、防灾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提升各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是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选择。
2017年《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GB 35624—2017)(以下简称“原标准”)发布实施,该标准针对城镇地区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级、选址与布局、设施、应急转换等提出通用技术要求,在一定时期对避难场所建设提供了标准技术支撑,推动了全国城镇地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快速发展。
2018年机构改革前,应急避难场所工作长期分散在发改、住建、民政、地震、原安监等部门,2018年后, 应急管理部根据“三定”方案承担起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的职责,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职责发生极大变化。
并且在“全灾种、大应急” 应急管理体系指引下,应急避难场所的内涵外延均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仅应对地震、暴雨等单一型、室外型避难场所,转变为主要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兼顾防疫、防空等突发事件、综合型、室内型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转变,同时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格局,并将公共设施平急(战)改造等作为规划方向与重点。
原标准仅适用于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适用范围和技术指标上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应急避难场所的新发展要求,难以统一指导建设高水平、标准化的应急避难场所。
鉴于原标准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考虑到地震灾害与其他自然灾害应对的共性和特殊性,本标准拟对原标准进行修订,保留其适用部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增加技术内容、更新技术指标,从更高站位和更全面视角统一规范提出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从而统筹指导全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发展。
本文件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总体框架、基本要求、功能布局要求、设施设备及物资要求和管理运维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应于城乡各级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设计和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1.范围。提出标准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包括应急避难场所总体框架和基本要求; 5.场所选址要求。主要对应急避难场所选址提出环境安全和设防安全要求; 6.功能布局要求:主要对应急避难场所场地条件、功能分区、疏散道路和出入口提出技术要求; 7.设施设备及物资要求:主要提出应急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和应急物资配置要求; 8.管护使用要求:主要提出对避难场所管理、维护、应急使用等环节的技术要求。 9.应急转换要求:主要针对灾时需要转换的应急避难设施设备和转换时间提出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