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数据要素标识规范》由 TC28(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四川省大数据中心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清华大学 、成都工业学院 、浙江大学 、山东三千物联网科技公司 、成都边界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慧云科技有限公司 、西部数据交易有限公司 、四川发展大数据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维智投有限公司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35.240 信息技术应用 |
1、政策背景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与土地、资本、劳动力和技术等并列为第五大要素。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并要求围绕构建数据基础制度,逐步完善数据产权界定、公共数据授权使用、数据治理等主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政策及标准。
习近平在主持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会议时强调,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2、需求背景 与其他四大要素一样,数据必须具有可识别、可确权的基本特征,才能成为数字经济中有流通活力、有金融价值的“要素”。
然而,数据要素尚不具备上述基本特征,表现在: (1)数据没有标识,导致标的不清 在数据复制、融合、传播、处理等流通过程中,不同数据缺乏统一的、权威的ID,流通双方甚至无法唯一确定其流通/交易标的物,不确定性风险导致的数据要素流通障碍巨大。
因此迫切需要唯一的、统一的数据要素标识,建立确权、流通和治理的“数据身份”基础。
(2)数据的海量规模和高速传播,需要机器可读的标识 我国一年受理专利150万件、软著600万件、商标900万件,相关审查员等专职工作人员2万人以上。
与这些无形资产相比,数据确权规模将高出6个数量级以上,如果仍沿用现在的人工申请、人工审核、人工标识的方式,必然导致绝大多数数据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统一标识,从而妨碍了对这些数据的保护以及进一步的流转。
因此需要为全国各地数据的唯一、机器可读的标识提供一种统一的技术规范。
3、目的和意义 本项目的目的是:编制国家标准《数据要素标识规范》,对数据要素标识的相关术语、标识编码、标识管理等进行规定,指导和规范我国数据要素标识工作。
本项目的意义是: 1、建立我国数据要素的统一、唯一标识体系,为数字中国、新型智慧城市、两化深度融合等数字化应用,城市大脑、数据中台、数据共享/交换/交易平台等数据流通平台,以及数字经济、信息消费中的数据流通模式夯实确权基础。
2、为数据新增、更新、融合、清洗(修订)、复制、取样等过程建立标识能力,能够在数据要素全生命周期中满足数据确权、交割、溯源、治理等的标识需要。
3、建立机器可读的标识方案,适应数据海量、并发的现状以及自动处理的发展趋势,从而大幅度降低数据要素流通的社会综合成本。
本标准适用于政务组织、非政务组织和个人等数据权利人对于数据要素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和使用,其适用范围是: 1、用于数据要素(含数据资产、数据资源等,下同)的登记确权过程,作为对于登记确权对象的唯一、统一标识。 2、用于数据要素的流通过程,作为明确流通对象(标的物)。 3、用于数据要素的治理环节,作为数据流通溯源、产权保护、侵权追责和市场治理的基础依据。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对数据要素标识符的标识编码和标识管理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