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产品碳足迹 产品种类规则 稀土永磁材料》由 TC229(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钢铁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工业大学 、包头稀土研究院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三环高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大地熊股份有限公司 。
| 77 冶金 |
| 77.120 有色金属 |
| 77.120.99 其他有色金属及其合金 |
本文件适用于稀土永磁材料生产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面向具体产品等级,以产品碳足迹核算国际标准(ISO14067)与生命周期评价国际标准(ISO14040)为参照,规定功能单位、系统边界、温室气体种类、排放源等碳足迹核算关键技术内容。 本文件主要技术内容具体包括: (1)明确功能单位。功能单位是度量生产系统产品的基准单位。对于面向消费者使用的终端产品,定义功能单位需充分体现产品满足消费者使用需求的功能性;对于面向下游制造业的中间产品(如原材料、零部件等),可选取直接产量作为功能单位(如1千克、1立方米、1吨等)。本标准综合考量稀土永磁材料的产品性能因素,科学规定稀土永磁材料碳足迹核算的可比基准,按稀土永磁材料的材料分类规则,将核算功能单位定义为1吨具有特定内禀矫顽力的稀土永磁材料,从而明确碳足迹核算结果之间的可比范围。以钕铁硼永磁材料为例,对于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其功能单位为:1吨低矫顽力(N)、1吨中等矫顽力(M)、1吨高矫顽力(H)、1吨特高矫顽力(SH)、1吨超高矫顽力(UH)、1吨极高矫顽力(EH)、1吨至高矫顽力(TH)稀土永磁材料;对于粘结钕铁硼材料,其功能单位为:1吨低矫顽力(L)、1吨中矫顽力(M)、1吨高矫顽力(H)稀土永磁材料。 (2)界定系统边界。系统边界是产品碳足迹核算所包括的生产/服务过程的集合。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全流程是碳足迹系统边界的必选项,此外产业链上下游的其它过程(如发电、能源供应、原矿开采、产品废弃回收等)也应依据行业生命周期评价研究实践基础予以甄别纳入。对于面向消费者使用的终端产品,系统边界通常包括从上游原矿获取直至下游使用废弃再生的“摇篮到坟墓”全生命周期模型;对于面向下游制造业的中间产品,其系统边界通常选取为,从上游原矿获取至原材料/零部件产品出厂的“摇篮到大门”生命周期模型。本标准参编单位基于前期开展的稀土永磁材料生命周期评价基础研究工作,分析了稀土永磁材料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碳排放贡献,结合ISO14067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明确选取“摇篮到大门”的系统边界为稀土永磁材料碳足迹的核算范围,包括从上游稀土资源的采、选、冶过程到稀土永磁材料的生产过程。对于稀土磁性材料生命周期上游阶段的碳排放数据,本标准选取行业平均推荐值和上游企业产品碳足迹报告直接采纳两种方式对其进行量化,充分利用现有生命周期评价的基础数据条件和稀土行业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体系的协同发展条件。 (3)明确温室气体核算种类。碳排放概念中的“碳”实指各类温室气体的总集,涉及多种气体排放物。《京都协议》中规定控制的6种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由于IPCC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中提供了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3类温室气体的排放因子,对产品温室气体核算工作具有普遍支撑性;此外本标准参编单位通过前期开展稀土永磁材料碳足迹研究,发现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是温室气体当量结果的主导排放种类;因此为更好统筹兼顾结果准确性与计算可行性,选取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3类温室气体为核算对象,充分体现对碳足迹结果有实质性贡献的温室气体排放,客观反映稀土永磁材料的碳足迹数据值。 (4)确定碳排放源及核算规则。产品碳足迹的核算结果由生产过程产生的直接排放,和产品生命周期其它阶段产生的间接碳排放两大部分组成。确定产品碳排放源,即明确造成直接、间接碳排放的企业各类生产、消费活动。其中,造成直接碳排放的活动主要包括燃煤、燃气、燃油、化学反应等;造成间接碳排放的活动主要包括企业净购入使用的电力、热力及各类原料消耗等。基于标准参编单位的前期研究成果,稀土永磁材料碳足迹的主要贡献项是间接碳排放。对于稀土永磁材料生命周期上游阶段产生的间接碳排放,本标准选取行业平均推荐值和上游企业产品碳足迹报告直接采纳两种方式对其进行量化,充分利用权威生命周期评价数据库的基础数据条件和稀土行业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体系的协同发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