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 电信设备的抗扰度通用要求》由 339-2(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归口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 。
33 电信、音频和视频工程 |
33.100 电磁兼容性(EMC) |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万物互联进程的逐渐深入,市场上的信息通信产品日新月异,但是制定相关产品标准的需要1年或更长的时间。
本标准可以在专用产品标准的空白期,作为新电信设备的抗扰度性能要求,确保其电磁兼容的基础性能,保障消费者和设备使用公司的根本利益。
多年来,电磁兼容性能要求已发生了一些变化,如辐射抗扰度基础标准已将测试频率从2.7GHz延伸至6GHz等,需要根据基础标准的新要求更新标准,促进国内相关产品电磁兼容质量达到国际水平。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的所有设备类型: --电信网络设备,包括:交换设备、传输设备、无线设备、电源设备、服务器及存储设备、检测设备和控制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包括:无线终端设备、电话机、传真机和用户交换机。 ——电信网互联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电信网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的基本抗扰度要求,以及在给定环境下最低限度的试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