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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由 TC470(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40449-T-469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8个月
下达日期
2024-03-25
申报日期
2023-04-24
公示开始日期
2023-12-06
公示截止日期
2024-01-05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080.99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03.080 服务
03.080.99 其他服务
归口单位
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委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特别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规定不实承诺的处理措施,在监管实践中,经常发现骗低保、骗许可等情况。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格局。

因此,市场主体信用承诺通则,就是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

信用承诺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社会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记录对主体进行奖惩,从而督促市场主体开展自我改进,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信用发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主体信用承诺的基本原则、适用对象及实施范围、类型、基本内容、归集公示和应用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信用修复等环节开展的信用承诺。其他开展信用承诺工作也可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