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指南》由 TC470(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 。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 03.080 服务 |
| 03.080.99 其他服务 |
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作为维系交易从而满足经营主体理性预期需要的经济纽带,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然而。
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信用缺失现象十分普遍乃至存在着严重的信用危机,已经危及正常的市场交易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信用缺失现象渗透到社会、政治,尤其是经济领域,信用的缺失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
经营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经营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
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就是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经营主体的活力状况也是营商环境的综合反映。
然而经营主体存在的信用风险影响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其中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导致了经营主体失信行为。
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企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他们可制假冒假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
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现象,特别是在过度竞争时尤为突出。
失信行为带来了企业之间的彼此不信任。
近年来,国家对经营主体的失信监管尤为重视,早在2016年,国务院就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对失信行为的监管和标准化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和部署。
提出“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
确定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抓紧制定信用监管急需的国家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指出:“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
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
”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连发《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定,对经营主体失信行为进行加强监管力度。
经营主体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认惩戒对象、开展失信惩戒的基础,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已经在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众多领域和各地区信用体系建设中开展了广泛的应用。
由于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在各部门、各地区的具体行为、认定流程、元数据、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标准化和深化应用。
因此,为强化对经营主体的失信行为的多部门联合监管,对失信信息的统一分类,明确统一的分类维度是各部门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的重要抓手。
制定《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指南》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非常急迫且十分必要。
本标准给出了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的分类基本原则、分类体系架构、失信信息类别以及分类扩展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市场监管活动中对主体失信信息的分类与使用,其他信用活动也可参考使用。本标准主要以“失信行为-惩戒对象-失信信息”链为主线,开展不同来源失信信息的标准化研究工作,首先梳理各部门、各地区法律法规、原有信息系统中的字段信息,并以典型的部门编制的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形成过程为案例,在此基础上提出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的一般要求,以便统一各部门的尺度和监管措施,进而提出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管理过程、信息分类视角、分类维度和分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