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消防车 第12部分:举高消防车》由 906(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委托TC113SC4(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车、泵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国家消防救援局 、上海消防救援总队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中联重科应急装备有限公司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220 消防 |
| 13.220.10 灭火 |
GB 7956.12-2015《消防车 第12部分:举高消防车》于2015年10月09日首次发布,2016年01月01日开始实施。
标准实施至今已发布至今已有7年,在保障举高消防车产品安全使用及灭火救援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举高消防车技术进步、新产品出现和国内外法律法规的修订,现行标准在使用中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1)产品使用中对安全性的要求不断提高。
举高消防作为高空灭火救援的特种装备,主要用于高空和大跨度火灾扑救、人员救援及高空抢险破拆等,产品使用过程中对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急需修订标准提高举高消防车舒适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以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的使用安全。
(2)标准技术要求滞后于产品的发展。
现行标准发布至今,举高消防车新产品发展迅速,如破拆消防车、双臂架消防车、大跨度高喷车等,在现有标准中缺少对此类新车型的相关要求,急需修订标准对其性能和安全性加以约束。
(3)对于应用的新技术缺少要求。
举高消防车运行的稳定性、人机交互、主动预警功能等方面不断发展,并广泛应用于现有举高消防车产品中,需要修订标准提出对应的技术要求,以提高产品使用的性能和便利性。
(4)与现有机动车基础标准一致性差。
消防车作为道路行驶车辆,应该符合我国对于机动车的相关要求。
例如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汽车基础标准均已修订。
需要通过修订标准以保持与国家基础标准的一致性。
现行标准编写主要参考的美标NFPA 1901:2003亦修订为NFPA 1901:2016。
(5)工作高度缺少系列化划分。
现行标准对举高消防车的工作高度未进行系列划分,导致在用举高消防车型号过多,不便于举高消防车的管理和使用,产品发展无序。
鉴于此,申请修订现行举高消防车标准,以提升举高消防车产品的舒适性、便利性和安全性,促进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提高举高消防车的国际竞争力。
主要技术内容:主要包括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基本要求、整车要求、底盘改制要求、专用装置要求、消防水力系统、仪器、仪表、器材的摆放、固定和配备、警报灯具和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和试验方法以及检验规则。 计划修订技术内容如下: a)修改了举高消防车燃油箱的要求(见4.1.2.1,2015年版的4.2.1.1); b)增加了最大工作幅度、支腿跨距的偏差要求(见4.1.2.7); c)增加了举高消防车回转台及工作斗内操作处的操作说明要求(见4.1.3.6); d)增加了生产企业设计及测试要求(见4.1.4); e)修改了举高消防车安全性能要求(见4.1.6.4、4.1.6.7、5.1.6、6.1.6、7.1.6,2015年版的4.2.4); f)修改了举高消防车主要性能参数要求(见4.1.7、5.1.7、6.1.7,2015年版的4.2.5); g)修改了支腿垫板的要求(见4.1.8.10,2015年版4.4.1.12); h)增加了举高消防车对中功能的要求(见4.1.9.3.2); i)增加了举高消防车臂架动作操作指示的要求(见4.1.9.3.3); j)增加了举高消防车臂架与驾驶室避免碰撞的要求(见4.1.9.4.1); k)修改了举高消防车工作斗标识的要求(见4.1.10.1.1,2015年版4.4.3.1.1); l)修改了工作斗结构、尺寸及强度的要求(见4.1.10.2,2015年版4.4.3.2); m)修改了工作斗安全要求(见4.1.10.4,2015年版4.4.3.4); n)修改了消防水力系统要求(见4.1.12,2015年版4.5); o)增加了破拆消防车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第7章); p)增加了主特征代号对应的工作范围(见附录A)。 适用范围:举高喷射消防车、云梯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破拆消防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