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由 906(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委托TC113SC4(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车、泵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国家消防救援局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南京训练总队 、四川川消消防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捷达消防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永强奥林宝国际消防汽车有限公司 、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220 消防 |
| 13.220.10 灭火 |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国内使用的各类消防车辆。 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其中通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整车性能、整车标志和标识、底盘改制要求、驾乘室改制要求、仪表和操作系统、电气系统、警报装置、器材箱、爬梯、随车文件等内容。 拟修订的技术内容: ——修改并增加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第2章,2014年版的第2章); ——修改并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第3章,2014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消防装备主参数代号(4.2.9,2014年版的4.2.9); ——修改可靠性行驶性能要求(5.1.1,2014年版的5.1.1); ——修改了通过性能要求(5.1.3.1,5.1.3.2,2014年版的5.1.3.1,5.1.3.2); ——增加了涉水深度要求(见5.1.3.3); ——修改了制动性能要求(见5.1.4,2014年版的5.1.4); ——修改了轴荷和质量参数要求(5.1.5.1,5.1.5.2,2014年版的5.1.5.1,5.1.5.2); ——修改了部分安全防护性能要求(5.1.6.1.8,2014年版的5.1.6.1.8); ——增加了部分安全防护性能要求(5.1.6.1.11,5.1.6.1.12,5.1.6.1.13,5.1.6.1.14); ——修改了侧倾稳定角要求(5.1.6.2,2014年版的5.1.6.2); ——修改了车辆反光标识和尾部标志板安装要求(5.2.4,2014年版的5.2.4); ——修改了部分功率输出装置要求(5.4.1.2.3,2014年版的5.4.1.2.3); ——删除了部分制动系统要求(2014年版的5.4.1.7.7); ——增加了消防车附加燃料系统要求(5.4.1.8.5); ——修改了部分座椅尺寸要求(5.5.2.1,5.5.2.2,5.5.2.3,2014版的5.5.2.1,5.5.2.2,5.5.2.3); ——增加了安全带配置和安全带固定点强度要求(5.5.2.10); ——修改了部分车门要求(5.5.3.1,2014版的5.5.3.1); ——修改了上下车踏板(5.5.4,2014版的5.5.4); ——修改了部分驾乘室的强度和刚度要求(5.5.6.1,2014版的5.5.6.1); ——修改了部分仪表与操作系统要求(5.6.7,5.6.8,2014版的5.6.7,5.6.8); ——修改了部分电气系统和警报装置要求(见5.7.29,5.7.32,5.7.33,2014版的5.7.29,5.7.32,5.7.33); ——删除了非通信指挥消防车的通信区域及设施要求(2014年版的5.9); ——删除了部分器材箱要求(2014年版5.10.2.2); ——修改了部分器材箱门要求(5.9.3.1,2014版的5.10.3.1); ——修改了爬梯要求(5.11.1,5.11.2,2014版的5.12.1,5.12.2); ——增加了消防车信息化系统要求(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