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民用建筑节约材料评价标准》由 333(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 ,主管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
| 91 建筑材料和建筑物 |
| 91.100 建筑材料 |
| 91.100.01 建筑材料综合 |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建筑节约材料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价要求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节约材料评价,也可用于建筑设计与施工方案节约材料评估和比选。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章节包括以下内容: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5 评价要求 5.1 建筑工业化 5.1.1 建筑结构 5.1.2 工厂化生产的建筑装修构配件 5.2 设计优化 5.2.1 建筑形体 5.2.2 高强度结构材料 5.2.3 装饰性构件 5.2.4 减轻建筑自重的技术措施 5.3 绿色低碳选材 5.3.1 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5.3.2 可在循环材料和再利用材料 5.3.3 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 5.3.4 建筑材料碳足迹 5.3.5 建筑隐含碳足迹 5.4 耐久与长寿命 5.4.1 高耐久性结构材料 5.4.2 耐久、易维护的装饰装修节材措施 5.5 过程与管理 5.5.1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 5.5.2 施工节材方案 5.5.3 主体结构材料降耗措施 5.5.4 墙材与预拌砂浆降耗措施 5.5.5 重复使用率高的模板和架体 5.5.6 可重复使用的临时设施 6 评价方法 与上一版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增加了绿色建材和碳足迹的术语和定义; (2)修改了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取消了原标准中基于第4章“设计阶段评价”和第5章“施工阶段评价”的分类,增加了现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与第5章“评价要求”,其中评价要求按节材要素分为建筑工业化、设计优化、绿色低碳选材、耐久与长寿命、过程与管理等五个评价维度; (3)增加了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评价要求,相应增加了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方法作为规范性附录; (4)增加了建筑材料碳足迹评价要求,相应增加了建筑材料碳足迹基准值作为规范性附录; (5)增加了建筑隐含碳足迹评价要求; (6)修改了评价方法,取消原标准的第6章基于总得分的评价方法,修改为现标准的第6章基于不同评价维度的独立得分并生成雷达图的评价方法; (7)其他细节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