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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由 333(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 ,主管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31039-T-333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6个月
下达日期
2023-12-01
公示开始日期
2023-07-20
公示截止日期
2023-08-19
标准类别
产品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6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60 水质
归口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执行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受人口增加、城镇化加快以及气候变化影响,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同时,近年来我国污水排放总量持续增加,2016年污水排放总量711亿m3,2020 年污水总处理量811.3亿吨(其中生活污水713.9 亿吨)。

污水再生利用是缓解供水紧张和水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大需求。

但是,目前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不充分,利用水平不高,与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存在不小差距。

2021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国污水收集效能显著提升,县城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实现提标升级;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畜禽粪污和渔业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

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

2021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827号),提出“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系统协调、安全高效、节能低碳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新格局”,并就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提出要求。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回灌地下水是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方面,不仅可调蓄地下水量,防止地面下沉和海水倒灌,并有一定的水质净化作用,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现状和恢复地下水超采区生态环境的有力举措。

同时,回灌再生水的水质直接关系到地下水资源的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GB/T19772-2005)为完善我国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和防范再生水回灌对地下水的污染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标准发布已有十余年。

期间,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对水生态环境质量要求不断提升;我国出台了《地下水管理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地下水保护有明确规定;2017年我国对《地下水质量标准》进行了修订,控制指标由39项增至93项。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GB/T19772-2005)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在控制项目和限值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综上,有必要在广泛研究国内外再生水地下水回灌研究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评价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和再生水回灌技术,根据水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结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要求,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GB/T19772-2005)进行修订,以规范和促进我国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在回灌地下水方面的发展和应用,确保回灌区地下水环境安全。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提供保障,为切实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和《“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等目标奠定基础。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是对 GB/T 19772—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质》的修订,与GB/T 19772—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内容与技术变化如下: 1 范围 延用用原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按照GB/T 1.1-2019给出的规则起草。除编辑性修改外,增加: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以及新增加的控制项目相应的分析方法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延用用原文件。 4 技术要求 4. 1修订为:“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进行地下水回灌,应根据回灌区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回灌方式,并确保回灌区具有地下水储存空间,且无生活垃圾、工业废渣、污泥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及遗存。” 4.1.1 修订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表1)。 ——基本控制项目由21个增加到44个,新增基本控制项目23个,包括:嗅和味、肉眼可见物、铁、锰、铜、锌、铝、钠、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菌落总数、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修订部分基本控制项目限值,包括:色度、浊度(浑浊度)、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硫化物和粪大肠菌群数等。 ——拟进一步评估再生水硝酸盐、亚硝酸盐和氨氮对地下水综合风险,修订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和氨氮(以N计)基本控制项目标准限值。 ——拟进一步研究分析不同地下水回灌方式下新增基本控制项目对地下水影响,确定其不同回灌方式标准限值。 4.1.2 修订选择控制项目及限值(表2)。 ——将原文件中的选择控制项目“总汞、总铁、总镉、总砷、总铅、总镍、总铜、总锌、总锰、总硒、六价铬、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17项修订为基本控制项目。 ——新增选择控制项目31个,包括:锑、钴、钼、铊、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2-二氯丙烷、三溴甲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苯(总量)、苯乙烯、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萘、蒽、荧蒽、苯并(b)荧蒽、多氯联苯、2,4,6-三氯酚、2,4-滴、克百威、涕灭威、敌敌畏、毒死蜱、百菌清、莠去津、草甘膦。 ——修订后选择控制项目由52个增加到66个。 ——修订部分选择控制项目限值,主要包括:铍、钡、马拉硫磷、甲基对硫磷和六氯苯等。 ——拟评估抗生素、环境激素、病原体等风险,进一步修订完善选择控制项目并确定标准限值。 5 城市污水再生水取样与监测 ——为防控因城市生活污水再生水回灌带来地下水污染,取样与监测分为“5.城市生活污水再生水取样”与“6.回灌区地下水取样与监测”两部分。 ——为防控因城市生活污水再生水回灌带来地下水污染,适当增加选择控制项目监测频次,由每半年监测一次增至每季度一次。 6 回灌区地下水取样与监测 本部分为新增加的内容。 ——明确在回灌区布设地下水水质水位监测井,包括区域地下水水质水位监测井和回灌运营水质水位监测井; ——明确监测井布设位置、数量、监测指标和频次; ——明确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及送检要求。 7 监测分析方法 ——根据确定的控制项目对监测分析方法进行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