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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3部分:激光显示与表演指南》由 TC284(全国光辐射安全和激光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主要起草单位 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工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山东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奥创光子技术有限公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32022-T-604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23-12-28
公示开始日期
2023-10-18
公示截止日期
2023-11-17
标准类别
安全
国际标准分类号
31.260
31 电子学
31.260 光电子学、激光设备
归口单位
全国光辐射安全和激光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光辐射安全和激光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起草单位

采标情况

本标准等同采用IEC国际标准:IEC/TR 60825-3:2022。

采标中文名称: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3部分:激光显示与表演指南。

目的意义

激光显示器目前已在国内外各种场合,例如剧院、舞台或建筑物上等,激光演出,广告或激光雕刻,以及博物馆的为了证明光学原理的一些激光演示等等方面广泛使用,激光显示的受众非常广泛,激光显示使用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受众的人身安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激光设备不断升级,相关激光产品不断更新换代。

在人们对激光显示与表演的观感需求日益提高的过程中,激光辐射的风险也在迅速扩展。

原有标准已经难以跟上高精尖的新型激光产品,无法对这类产品的生产、安装、操控等方面提供详细、规范、准确的指导,亦缺乏对激光辐射风险的认知、管理和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为规范激光显示与表演产品、相关人员职能、设备安装与调控,IEC已于今年对原有标准进行了升级。

而国内的标准却还停留于2016版,且该版只是国外2008年标准的翻译,与现今激光显示与表演产品已有十几年的差距,在高速发展和迭代更新的背景下有如天堑,故国内相关标准亦亟待升级。

然而,不论产品还是标准,国内确实较为落后,若依靠自身实力起草新标准来规范产品生产,指导场所布置、设备安装、人员培训,评估和管控辐射风险等,尚有所不足。

随着激光技术的发展,该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暴露危害和生物影响、警告标志、意外的危险、曝光评估等部分亟需更新,故申请修订GB/T 7247.3-2016,该标准的修订将对我国激光显示器使用的安全发挥重要作用,能促进激光产品的发展,以期弯道超车,建立属于自己的标准。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是用于设计、安装、操作以及评价激光显示和表演的安全与演出所用设备的安全准则。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制造、装配、安装或操作用于显示或娱乐目的的4类、3B类或非可见光3R类的激光产品;在广场、剧院、音乐节、电视演播厅、天文馆、迪斯科舞厅或其它场合安装或工作的激光产品;承担审查该类设备、装置或显示器的安全性。同时,也适用于激光显示装置或设备的改进。 本标准提供了激光显示或表演的安全建议,包括:艺术显示、广告或光雕制品、博物馆演示光学原理的展品等。本标准对策划、设计、安装和实施采用波长在380~780纳米之间的高功率激光进行显示与表演给予指导。 本标准包含对公众或在激光显示附近的服务人员进行防护的安全准则。 本标准不包括例如可在展览环境中使用的科研、医疗或工业激光产品的显示或示教,但其中很多原理可以适用上述情况。用于家庭环境的激光产品或无法要求他们接受1类、2类或可见光3R类激光产品培训的人所用的激光产品在本标准范围之外。 主要技术内容: 1 术语和定义 2 照射危害和生物性影响 3 激光效果的区域界定及最大允许照射量(MPE) 4 设备和安装的安全规范 5 设计人员、安装人员、操作人员和表演人员的职责 6 激光显示风险管理 7 照射评估 8 特殊事项(E) 主要技术内容变化: 1 增加了“自然回避反应”、“阿姆斯勒方格表”、“窗口(孔径)”、“观众照明”、“反射镜”、“控制信号”、“受控区域”、“衍射效应”、“有效脉冲持续时间”、“紧急停止控制”、“工程控制”、“漂移激光效果”、“无法接近的区域”、“有意可接触效果”、“激光分类”、“激光效果”、“激光效果类别”、“激光防护顾问”、“激光安全员”、“不可接触效果”、“潜在可接触效果”、“投射区”、“负责人员”、“受限位置”、“扫描故障安全装置”、“扫描故障安全装置响应时间”、“不受限位置”“、x-y增益控制/效应量”和“零级”的术语和定义(见3.1、3.2、3.4、3.5、3.7、3.8、3.9、3.12、3.13、3.14、3.15、3.16、3.17、3.18、3.20、3.22、3.23、3.25、3.26、3.30、3.34、3.35、3.36、3.37、3.39、3.40、3.44、3.45和3.46); 2 修改了“屏障”、“激光显示或表演”、“掩模板”、“操作人员”、“表演区”、“观众区”的术语和定义(见3.6、3.21、3.28、3.31、3.33和3.43); 3 增加“激光投影仪的分类和危害”、“对眼睛的生物性影响”、“对皮肤的生物性影响”等照射危害和生物性影响(见4.1、4.2和4.3); 4 将“激光效果的区域界定及最大允许照射量”修改为“激光辐射的区域界定及最大允许照射量” (见第5章,2016年版的第4章); 5 修改并增加“设备和安装的安全规范”的内容(见第6章,2016年版的第5章); 6 修改并增加“设计人员、安装人员、操作人员和表演人员的职责”(见第7章,2016年版的第6章); 7 增加“激光显示风险管理”(见第8章); 8 增加“照射评估”(见第9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