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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4部分:土壤生态环境基线调查与确定》由 467(生态环境部)归口 ,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主要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30508-T-467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23-08-06
公示开始日期
2023-03-02
公示截止日期
2023-04-01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20.3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20 环境保护
13.020.30 环境影响评定
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执行单位
生态环境部
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从全国损害赔偿案例报送系统来看,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占比较大,数量占比超过20%,赔偿金额占比超过45%。

而土壤是受母质、地形、气候、生物和时间五大成土因素共同作用的非均质体,土壤中的污染物分布往往表现出高度空间异质性,基线调查难度较大。

本标准是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GB/T 39792.1-2020)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不同情形下的土壤生态环境基线调查要求,为土壤生态环境损害的科学、合理评估提供依据,以获得更符合实际情况、更为相关方接受的损害鉴定评估结果,为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实提供支撑。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二、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工作内容和程序、工作准备、基于历史数据和对照区调查确定土壤生态环境基线、基于其他方法确定土壤特征污染物生态环境基线、附录等八部分技术内容。标准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这部分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本标准适用于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土壤生态环境基线调查与确定,不适用于核与辐射所致土壤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土壤生态环境基线调查与确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由于标准需要明确数据处理的方法,因此,需要引用数据处理相关标准,包括GB/T 4882、GB/T 4883、HJ 1185。由于本标准需要明确样品布点采集及监测方法,因此,需要引用采样和调查监测相关指南,包括HJ 25.2、HJ 710.10、HJ 1019、HJ/T 166,此外,样品检测方法还应参考GB 15618、GB 36600。土壤基线的相关调查方法需要参照GB/T 39791.2。在分析异常值形成原因时,参照GB/T 39792.1中的因果关系判定方法,判断异常值是否来源于污染,来源于污染才需要进行剔除。 (三)术语和定义 准确理解和掌握关键术语的概念是开展土壤生态环境基线调查与确定工作的基础。根据相关文件、标准等规定内容,给出以下名词术语和定义,包括土壤生态环境、土壤生态环境损害、土壤生态环境基线、对照区、历史数据。 (四)工作内容和程序 土壤生态环境基线调查的工作内容包含工作准备、基于历史数据和对照区数据确定土壤生态环境基线、基于其它方法确定土壤生态环境基线三部分。由于历史数据和对照区调查数据可以综合用于土壤生态环境基线的确定,因此,本标准将基于历史数据和对照区数据确定土壤生态环境基线作为同一个步骤。 先进行土壤生态环境基线调查与确定的前期工作准备;然后优先基于历史数据和对照数据确定基线水平;当无法找到符合要求的历史数据,也无法找到合适的对照区,应选择适用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确定土壤生态环境基线;如果缺乏适用的标准,则可通过开展相关专项研究,确定土壤生态环境基线。 (五)工作准备 工作准备阶段,应基于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收集整理土壤生态环境基线调查与确定所需的相关数据资料,制定基线调查与确定工作方案,确定基线调查与确定的指标、层位,设计基线调查与确定工作程序,研究确定基线调查与确定的具体方法,编制基线调查与确定工作计划。 (六)基于历史数据和对照区调查确定土壤生态环境基线 针对要进行土壤生态环境基线调查与确定的指标,补充收集和整理相关历史数据,明确数据来源,同时获取数据对应的采样时间、采样点位、采样深度、采样方法、保存流转方法、检测方法、质量控制措施及结果等信息。对历史数据可用性进行评估,本标准提出了详细的历史数据评估标准。 当历史数据不满足或不完全满足要求时,可在符合要求的历史数据的基础上,开展对照区调查。本标准重点对对照区选择的原则进行了规定,并对不适宜作为对照区的区域进行了列举,此外,也明确了对照区的点位数量、调查深度、样品采集和分析及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 基于可用的历史数据和对照区数据,通过数据分布类型检验、异常值判别处理、统计分析,确定土壤生态环境基线水平。标准中给出了数据分布类型检验、异常值判别处理、统计分析的具体方法。 (七)基于其他方法确定土壤特征污染物生态环境基线 当调查指标为土壤特征污染物时,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历史数据或对照区调查不可行,此时,可根据评估区土地利用方式,参考适用的土壤环境质量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确定基线,当缺乏适用的标准时,可参考国外政府部门或国际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本标准给出了可基于标准确定基线的情形。 当无法获取历史数据和对照区数据,且无可用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时,开展专项研究,以确定土壤生态环境基线。本标准中给出了基于健康风险评估、迁移模拟等方法确定土壤中特征污染物生态环境基线的方法。 (八)附录 分为A、B部分资料性附录,是对标准正文中涉及的技术方法的必要说明和补充,其中附录A为正态分布检验方法,包括卡方检验和K-S检验,附录B为Walsh检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