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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农药中文通用名称》由 326(农业农村部)提出,委托TC133(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沈阳沈化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30941-Q-326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6个月
下达日期
2023-08-22
公示开始日期
2023-05-09
公示截止日期
2023-06-08
标准类别
其他
国际标准分类号
65.100
65 农业
65.100 杀虫剂和其他农用化工产品
提出部门
农业农村部
其他单位
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
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农药通用名称,是指农药产品中起作用的有效成分名称。

我国使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通用名称。

中文通用名称在中国范围内通用,英文通用名称是在全世界范围内通用。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1.2、1.8条,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中的内容要求里明确规定“农药产品名称,包括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通用名称”。

任何农药标签或说明书上都必须标注农药中文和英文通用名称,以便于检索和管理。

农药英文通用名称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农药中文通用名称在GB 4839《农药中文通用名称》进行规定,在国内科研、教学、生产、商贸、出版物、广告等有关领域里,凡涉及到农药有效成分名称的,都应使用《农药中文通用名称》标准规定的中文通用名称。

因此,《农药中文通用名称》国家标准是一个涉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是一个应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

原 标准GB 4839-2009《农药中文通用名称》为2009年发布,至今已有十三年时间,据统计,每年新增的农药通用名称约有80-100个,总计约有1000余个通用名需要增补,这些通用名称均通过农标委全体委员及有关专家审查,但由于没有收录到标准中,造成查阅不便利、执行困难,另外,近年来,ISO组织对英文名称及结构式有一些勘误,原标准中也有一些编辑性错误,因此,急需对原国家标准进行修订补充,以适应新的农药管理需要,方便广大科研、教学、生产、商贸、出版物、广告等领域的需要。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国内外常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本文件适用于国内农药管理、科研、生产、商贸、使用、卫生、防疫、环保、出版物、广告等有关领域,凡用到农药名称的,都应使用本文件规定的中文通用名称。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英文名称、化学名称、CAS号、结构式等信息以及英文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