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海水淡化浓盐水排放标准》由 TC283(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283SC4(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自然资源部(海洋)。
主要起草单位 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
07 数学、自然科学 |
07.060 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
海水淡化是一种淡水资源增量技术,具有不淹地、不移民、不争水、不受气候影响等优点,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发展海水淡化利用是增加水资源供给、优化供水结构的重要手段,对我国沿海地区、离岸海岛缓解水资源瓶颈制约、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海水淡化产业相关规范与标准体系仍不够完善,尤其是在海水淡化浓盐水排放方面,目前只发布了一项行业标准。
但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2021年联合印发《海水淡化利用行动计划》(2021-2025)中对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和浓盐水排放标准提出了新的制定需求和技术要求。
此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2年来,在实际运用、执行过程中也收到了海水淡化项目运营单位的反馈意见:很多海水淡化浓盐水排放涉及多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行业推荐性标准发挥效力有限,很难被全面推行和指导。
因此,需在行标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从国家标准层面进行专业的指导和规范。
本标准的制定,可作为有关职能部门参照依据,有助于规范海水淡化厂对淡化浓盐水的处理与排放,实现海水淡化厂进行合理规划与布局,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在国内的发展,提高海水资源对沿海城市和地区淡水资源紧缺的贡献率;有助于保护海洋环境与各种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标准的制定可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淡化浓盐水排放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支撑,是海水利用行业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淡化装置排放浓盐水的一般规定、水质要求、检测方法、取样与监测频率、结果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海水淡化装置排放浓盐水水质的监测与监管。海水淡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