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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由 469(国家标准委)提出,委托TC20(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30452-Q-469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6个月
下达日期
2023-04-03
公示开始日期
2022-11-18
公示截止日期
2022-12-17
标准类别
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27.010
27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
27.010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综合
提出部门
国家标准委
技术委员会
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与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

编号 语种 翻译承担单位 国内外需求情况
1 EN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作为制造业大国,全球有近7成空气净化器由我国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基地。不仅出口量位居世界首位,国内自行消费总量也位居国际前列。随着技术进步,全球各地区的产品标准和能效标准都在逐渐提高。我国关于空气净化器产品的标准最为全面、技术要求最高,尤其在能效方面要求位于国际领先水平。外文版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提高整体产业的技术水平,能对空气净化器的能效和国际市场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实现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并在当前我国家电出口形势复杂多变的环境下,为国内家电企业提供新的发展平台和机遇。

目的意义

空气净化器作为一种专业改善和解决环境空气污染的健康电器产品在我国的发展已逾20年,使用领域涵盖家庭居室、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工业厂房、医院等室内环境场所中。

时至今日,随着空气净化器功能的扩充,此类产品在净化颗粒物、PM2.5、甲醛、TVOC、微生物等等多种空气污染中发挥着越来越积极有效的作用,已成为人们日常使用的家用电器之一,被广泛认知和大量使用。

GB 36893—2018《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自发布至今已3年,支撑了能效标识工作的推进,业内广泛使用,较为认可,但标准针对颗粒物和家用产品为主。

近几年,随着净化技术的发展和用户需求的变化,产品由颗粒物净化逐步转型为室内气态污染物处理,如净化甲醛、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细菌、尘螨和过敏源的净化也发展迅速,疫情影响,更是大量产品涌现杀菌、除病毒功能。

我国空气净化器产业真正进入多元化、纵深化和专业化技术发展阶段,需要有效的技术标准供给。

随着市场上空气净化器产品的种类扩充、功能增加、能力提升,目前的GB 36893—2018中的适用范围和要求已无法完全覆盖,因此亟需进行修订,从产品净化能力、净化功能、净化原理、工作原理、应用领域等方向扩大适用范围,并全面评估后提高能效比和待机功率的要求,制定适合当下的空气净化器能效标准。

修订标准,是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工作,节能降碳,将为《节能法》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标准支撑,提高空气净化器的能源利用效率,引导节能技术进步,促进空气净化器产品的市场良性竞争,为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提供指导,推动国家节能与环保事业的发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输入功率大于2.0W、洁净空气量不低于2m3/h的空气净化器,包括: ——标称对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具备 去除功能的空气净化器; ——配置过滤、吸附、反应、催化、紫外、高压电场、离子发生等 等一种或多种原理的净化组件的空气净化器; ——用于家居、办公、公共等室内场所和车内的空气净化器; ——以净化空气为主要功能的多功能电器设备(以下简称“净化为 主功能电器”),如空气净化型负离子发生器、新风净化机、 净化型风扇等。 本文件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途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在有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的特殊环境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主要技术内容: 1能效等级 1能效等级 空气净化器分为“单体式空气净化器”与“净化为主功能电器”两大类,依据其宣称具有的去除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中一种或多种净化能力,分成Ⅰ类、Ⅱ类、Ⅲ类和Ⅳ类等4小类,分别依据能效比(EER)建立能效等级指标,从1.00m3/(W?h)至13.00m3/(W?h)不等,建立各类空气净化器的能效等级,且每个类型的能效等级均分3级。各等级产品的能效要求以表格形式体现在标准中,实测能效比应不小于各级的规定,同时不小于产品的标称值。 2 能效限定值 2.1 待机功率 空气净化器在关机模式、待机模式、网络模式下的待机功率实测值分别应不大于0.5W、1.0W、2.0W。 2.2 能效限定值 空气净化器的能效限定值为能效等级表格中能效等级的3级,其能效比分别为从1.00m3/(W?h) 至5.00m3/(W?h)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