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由 469(国家标准委)提出,委托TC20(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等 。
| 27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 |
| 27.010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综合 |
| 编号 | 语种 | 翻译承担单位 | 国内外需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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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N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作为制造业大国,全球有近7成空气净化器由我国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基地。不仅出口量位居世界首位,国内自行消费总量也位居国际前列。随着技术进步,全球各地区的产品标准和能效标准都在逐渐提高。我国关于空气净化器产品的标准最为全面、技术要求最高,尤其在能效方面要求位于国际领先水平。外文版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提高整体产业的技术水平,能对空气净化器的能效和国际市场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实现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并在当前我国家电出口形势复杂多变的环境下,为国内家电企业提供新的发展平台和机遇。 |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输入功率大于2.0W、洁净空气量不低于2m3/h的空气净化器,包括: ——标称对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具备 去除功能的空气净化器; ——配置过滤、吸附、反应、催化、紫外、高压电场、离子发生等 等一种或多种原理的净化组件的空气净化器; ——用于家居、办公、公共等室内场所和车内的空气净化器; ——以净化空气为主要功能的多功能电器设备(以下简称“净化为 主功能电器”),如空气净化型负离子发生器、新风净化机、 净化型风扇等。 本文件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途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在有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的特殊环境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主要技术内容: 1能效等级 1能效等级 空气净化器分为“单体式空气净化器”与“净化为主功能电器”两大类,依据其宣称具有的去除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中一种或多种净化能力,分成Ⅰ类、Ⅱ类、Ⅲ类和Ⅳ类等4小类,分别依据能效比(EER)建立能效等级指标,从1.00m3/(W?h)至13.00m3/(W?h)不等,建立各类空气净化器的能效等级,且每个类型的能效等级均分3级。各等级产品的能效要求以表格形式体现在标准中,实测能效比应不小于各级的规定,同时不小于产品的标称值。 2 能效限定值 2.1 待机功率 空气净化器在关机模式、待机模式、网络模式下的待机功率实测值分别应不大于0.5W、1.0W、2.0W。 2.2 能效限定值 空气净化器的能效限定值为能效等级表格中能效等级的3级,其能效比分别为从1.00m3/(W?h) 至5.00m3/(W?h)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