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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规范》由 TC93(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自然资源部(国土)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地质环境监测所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长安大学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30898-T-334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8个月
下达日期
2023-08-06
公示开始日期
2023-03-02
公示截止日期
2023-04-01
标准类别
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
07.060
07 数学、自然科学
07.060 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归口单位
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国土)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一)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自然灾害防治的重要论述,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综合防灾减灾的指导要求,统一全国地面沉降发育区已有地面沉降技术标准,在前期研制成果基础上审查并报批全国统一的地面沉降防治国家标准,规范全国地面沉降调查、监测、评价与控制工作要求,提升全国地面沉降灾害防灾减灾能力,进一步控制和减少地面沉降灾害损失,保障国家重点地区和重大工程规划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意义 1、符合地面沉降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需求 作为全球性地质灾害,地面沉降已对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造成不同程度危害。

例如,美国加州最大累计沉降量达9米,日本东京最大累计沉降量近5米,印度尼西亚雅加达最大累计沉降量达4米。

其中印度尼西亚由于未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控措施,其政府因日趋严重的地面沉降叠加海平面上升等环境问题于2019年8月宣布迁都。

目前我国已有百余个城市和地区发育了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尤其以华北平原、长江三角洲平原、汾渭盆地等地区最为突出,其它非重点地区发育程度和影响范围呈现出逐年扩大的趋势。

由于地面沉降具有缓变性、不均匀性、持久性和不可逆等特点,地面沉降灾害的影响是长期的、深远的。

尽管上海等地区的地面沉降防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国内不同地区地面沉降防治水平差异较大,以高速铁路和轨道交通为主的重大工程沿线不均匀沉降问题日益凸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地面沉降不仅对城市安全和地质环境造成危害,而且对城市人文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引发的城市洪涝、地下水污染等次生灾害致使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恶化,严重阻滞了部分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编制全国统一的地面沉降防治技术标准,有利于有效组织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减缓地面沉降对经济社会的危害。

2、贯彻落实国家自然灾害综合防治要求 2018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强调,加强自然自然灾害防治关系国计民生,并明确提出建设自然灾害防治“九大工程”重大战略部署要求。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将地面沉降防治确定为主要任务,原国土资源部要求全国各省(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地面沉降作为六大地质灾害之一,其防治是一项国家高度重视的基础性与战略性工作。

鉴于地面沉降灾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其给予了极大关注,各地先后出台地面沉降防治方面的相关法规,制定了防治规划。

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家自然灾害综合防治相关文件要求,亟需在充分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和防治成果的基础上,编制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技术标准来支撑地面沉降综合防治工作。

3、符合多部门、多行业地面沉降协同防治需求 我国地面沉降的诱因趋于复杂化,地下水开采、地下空间开发等工程建设活动均会引发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涉及自然资源、建设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等多部门联动。

针对地面沉降影响因素复杂、涉及管理部门多等防治工作难点,原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牵头成立了全国地面沉降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和汾渭盆地等地区分别于2004年、2014年和2015年建立了地面沉降区域联防联控体系和省际联席会议制度,上海市则构建了“两局两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交通委)地面沉降综合协调管控机制。

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以自然资源管理为中心,整合了水务、住建、交通和环保等多部门、跨行业有关要求的内在联系,编制形成统一技术准则的国家标准有利于充分吸收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实践经验,推动形成全国性、跨行业的统一要求,为地面沉降协同防治制度与机制的落地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4、满足各地区防灾减灾和风险普查需要 地面沉降防治作为基础性、公益性工作,也是一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民生工程,需要不断提高地面沉降调查精度和监控能力,持续改进技术方法,提高全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目前,各地区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方专项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时,尚无通用和统一的技术标准来支撑地面沉降综合防治工作。

此外,各地区根据国办发[2020]12号文、国务院关于特大城市有关风险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然资办函[2021]2054号文的工作要求,正在开展地面沉降综合风险普查工作,亟需国家标准来规范和统一相关工作的开展。

因此,编制全国统一的地面沉降防治技术标准,有利于推进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和成果更新,并为国家重点地区和重大工程的规划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5、规范和统一全国地面沉降管控技术要求 近年来,各地区在开展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结合自身特点编制了一系列地方性标准,但因各地区域差异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尚无全面覆盖地面沉降调查、监测、评价与综合防治技术的国家标准,不利于全国开展统一标准的地面沉降管控工作。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面沉降的调查监测评价与控制技术方法和工作要求,并规定了成果编制与提交等内容,适用于地面沉降的调查、监测、评价与控制。 (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在充分吸收国内外地面沉降防治研究进展、总结提炼我国地面沉降防治取得显著控沉效果地区的工作成果和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统一地面沉降调查、监测、评价与控制技术要求,形成全国适用的地面沉降调查、监测、评价与控制技术标准。本标准共分9章,分别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地面沉降调查、地面沉降监测、地面沉降评价、地面沉降控制、成果提交,其中主要章节的技术内容如下: 1、地面沉降调查。本章规定地面沉降普查和专项调查的技术方法和工作要求,包括技术设计、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其中,调查内容包括地质背景调查、灾害现象调查、承灾体调查和防治情况调查;调查方法包括遥感解译、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测试与试验。 2、地面沉降监测。本章规定区域和工程性地面沉降监测的技术方法和工作要求,包括技术设计、监测网络布设、监测设施建设和监测技术要求。其中,监测网络布设包括水准监测网、GNSS监测网、InSAR地面沉降监测、地下水动态监测网、深基坑工程地面沉降监测和重大基础设施沿线地面沉降监测网;监测设施建设包括水准点、基岩标、分层标、GNSS监测墩、角反射器和地下水监测井。 3、地面沉降评价。本章规定地面沉降综合评价的技术方法和工作要求,包括危险性评价、易损性评价、风险评估与区划。其中,危险性评价包括易发程度、发育程度、预测速率、地势高程和评价方法;易损性评价包括人口密度、单位面积GDP、建设用地比重、重大线性工程密度、防灾减灾投入和其他相关指标。 4、地面沉降控制。本章规定地面沉降控制的技术方法和工作要求,包括区域地面沉降控制、基坑工程地面沉降控制、重大生命线工程地面沉降控制和其他控制措施。 5、成果提交。本章规定成果提交的工作要求,包括报告、附图、附件、汇交和数据库建设。其中,成果报告包括调查评价成果报告编制和监测防治成果报告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