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安全处理基本要求》由 334(自然资源部(国土))提出,委托TC230(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自然资源部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
| 07 数学、自然科学 |
| 07.040 天文学、大地测量学、地理学 |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对中国境内智能汽车获取的地理信息进行处理、传输、存储、使用等采集活动的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在中国境内行驶的智能汽车利用车载传感系统对地理信息的处理活动。 运营的网约车、无人配送装置、智能公交等其它智能移动终端利用地理信息传感系统对地理信息的处理活动应参此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263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 GB/T 14911-2008 测绘基本术语 ××××-×××× 智能汽车 术语与定义(即将实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理信息 geographic information 智能汽车传感系统获取的具有时间或空间属性,且与地球表面或地理实体位置相关联的信息。 (来源:GB/T 14911-2008第2.4章节,有改动) 3.2 采集 surveying 是指对智能汽车通过车载传感设备、控制单元获取的地理信息进行处理、传输、存储、使用等活动。 4 数据类型 智能汽车地理信息包括以下3种数据: a) 位置轨迹数据:基于车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定位设备采集的智能汽车定位或移动轨迹的大地坐标。 注:大地坐标定义参考GB/T 14911-2008的5.1节。 b) 车外地理信息:通过车载摄像头、雷达等传感器采集的智能汽车外部环境中道路、建筑、地形等静态地物的点云、影像等以及对其进行加工后产生的数据。 c) 构图数据:由位置轨迹数据和车外地理信息经车端融合加工产生的含大地坐标的点云、影像及地物要素属性的数据。 注:智能汽车地理信息不包含通过网络或物理接口获取的其他系统或设备的数据。 5 总体要求 智能汽车地理信息的处理者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不应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作业范围从事处理活动。 6 获取要求 智能汽车不得获取重力数据。 7 处理要求 位置轨迹数据和构图数据在存储和传输前,应按照GB 20263中4.2节规定的技术方法完成保密处理。 8 存储要求 智能汽车不得存储高程和构图数据。 注:在车端利用智能汽车地理信息进行实时校准定位,不进行存储和传输的情况除外。 高程定义参考GB/T 14911-2008的5.9节。 9 传输要求 当智能汽车地理信息向云端进行传输时,应传输至满足以下要求的云: a) 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网络资源应部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b) 符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要求。 10 使用要求 10.1 数据处理要求 智能汽车地理信息在对外提供前,应按照《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第五、六、七章要求进行地理信息安全脱敏处理。 10.2 数据审核要求 智能汽车地理信息应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 10.3 数据出境要求 确需向境外提供智能汽车地理信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执行。 10.4 数据服务要求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单位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可利用智能汽车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地理信息服务,涉及互联网地图服务的业务类型应当按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