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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 监测要求》由 467(生态环境部)归口 ,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20913-T-467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22-12-13
申报日期
2022-07-20
公示开始日期
2022-09-16
公示截止日期
2022-09-30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28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280 辐射防护
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执行单位
生态环境部
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文件。

GB/T15950-1995《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对推动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起到了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要求逐渐提高,该标准在使用过程中也发现了若干问题。

随着我国对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准的修订和GB913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等处置相关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应根据最新的处置场设计建造要求和接收的废物源项重新修订环境监测要求。

此外原标准运行前阶段对非放射性监测和调查的描述较多,而运行阶段对监测项目、频次规定不够明确。

鉴于GB/T15950-1995与我国现行标准规范、国际上近地表处置场监测要求及实践存在较大差异,难以适应我国新建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需要,通过对标准的修订可加强我国对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安全监管,使我国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标准化、规范化,为保障处置场周围辐射环境安全提供依据。

因此,修编本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的辐射环境监测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不适用于岩洞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 本文件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不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内容和一般要求。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的规定起草,是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 15950-1995)的修订。 本文件首次发布于 1995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核集团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本次为第1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文件名称改为《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 ——增加了“前言、监测范围、监测大纲制定原则、被动监护期的监测”等内容; ——在术语中给出“近地表处置场”、“调查水平”、“报告水平”和“主动监护期”的定义;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分为“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三个阶段,并详细补充了相关要求; ——在第5章和第6章分别增加了运行前阶段和运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要求表。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GB/T 15950—1995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