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钛石膏综合利用技术规范》由 TC579(全国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主要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30 废物 |
| 13.030.10 固态废物 |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钛石膏的综合利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方法原理、工艺流程、原辅材料、主要设备、工艺路线和操作步骤、安全以及环境保护。 本文件适用于以钛矿或富钛料为原料,硫酸法工艺制备钛白粉时为处理酸性废水而产生的以二水石膏(CaSO4?2H2O)为主要成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不适用于本文件。 2.主要技术内容 1)原理与主要技术路线 钛石膏的综合利用是将其进行干燥、煅烧、除杂等预处理,使其作为石膏建材、水泥缓凝剂、复合胶凝材料等建材利用,或进行园林绿化、土壤改良剂或肥料等土地利用等。 2)总体要求 钛石膏综合利用应遵循“性能稳定、环境安全”的原则,实现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化,保证综合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 钛石膏综合利用应预先调查钛石膏来源,确定其化学组成、固体废物属性、附着水含量、烧失量等。通过分析钛石膏的理化特性,确定综合利用方式与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技术要求。 钛石膏进行建材利用与土地利用时,应对钛石膏进行无害化预处理。 钛石膏建材综合利用时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GB 6566的要求,超过放射性核素限量的禁止建材利用。 3)技术要求 钛石膏在不同领域的利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利用钛石膏生产石膏砌块、抹灰石膏、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时,相关产品性能应分别满足GB/T 21371、JC/T 698、GB/T 28627、GB 11968的要求,产品中的砷、铅、镉、铬、铜、镍、锌、锰含量应满足GB 30760-2014中表2的限值要求,同时重金属污染物可浸出浓度应满足GB 30760-2014中表3的限值要求。 利用钛石膏制备建筑石膏时,应根据要求对钛石膏进行除铁预处理,使其组成、物理力学性能,以及氧化钾、氧化钠、氧化膜和氟组分的含量满足GB/T 9776-2008中第6章的技术要求。 利用钛石膏生产砖瓦、作为水泥混凝剂,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钛石膏时,产品中的砷、铅、镉、铬、铜、镍、锌、锰的含量应满足GB 30760-2014中表2的限值要求,同时重金属污染物可浸出浓度应满足GB 30760-2014中表3的限值要求。 利用钛石膏生产硫酸盐水泥时,应经过验证,证明对水泥性能无害,满足GB 20472的要求。产品中的砷、铅、镉、铬、铜、镍、锌、锰的含量应满足GB 30760-2014中表2的限值要求,同时重金属污染物可浸出浓度应满足GB 30760-2014中表3的限值要求。 利用固化/稳定化方式将钛石膏用于道路工程,道路工程材料中的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等污染物含量应满足GB 36600的筛选值要求。根据HJ/T 299制备的固体浸出液中,砷、锰、汞、铁浓度不应超过GB/T 14848中III类水的浓度限值。 利用预处理后的钛石膏单独或掺杂其他泥质用于园林绿化、土壤改良时,应分别满足GB/T 23486、GB/T 24600的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时不应对植物生长造成负面影响。 4)污染控制要求 钛石膏建材利用设施应配备必要的废气处理、防止或降低噪声与粉尘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利用过程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护措施,在易产生粉尘的区域应配备除尘装置,除尘装置收集的钛石膏应返回贮存或利用工艺环节。 水泥窑协同处置钛石膏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 30485、HJ 662的要求。 利用钛石膏生产水泥缓凝剂、石膏制品、建筑石膏、砖瓦、硫铝酸盐水泥、道路工程材料等建材过程的污染控制应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的排放要求。 钛石膏土地利用污染物防治应满足HJ 1091的要求。为防范钛石膏土地利用的环境风险,应按照GB 15618、GB 36600和GB/T 14848的要求对土地利用区域内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采样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