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智能电视数据处理安全要求》由 425(广电总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科学研究院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 、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 35.030 IT安全 |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电视数据采集活动的基本要求、安全要求和使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数据采集处理平台服务商、集成平台、用户、第三方测试评估单位、国家有关部门的智能电视数据采集活动,包括采集、传输、存储和展示等,以及智能电视数据采集软件开发商和数据采集处理平台服务商对数据采集软件的开发、维护和审计。 主要技术内容:数据分类分级、基本要求、安全要求、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