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由 TC269(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等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03.100 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 |
03.100.10 订购、收购、仓库管理 |
编号 | 语种 | 翻译承担单位 | 国内外需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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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N | 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 | 伴随“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与沿线国家经贸合作日趋紧密。我国的仓储物流企业也逐步参与到国际贸易中,仓单在整个贸易环节中的作用日趋势重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要求,仓单是提货的权利凭证。那么仓储企业出具的仓单,有助于整个供应链链条中的生产制造企业、物流企业、贸易商、金融机构等的数据共享,因此仓单要素所承载的信息,也是各主体关注的焦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逐步发挥着供应链链主企业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如何规范整个链条各环节对于仓单的出具和使用,实现要素信息共享,将有助于提升整个供应链环节的安全有效,有利于管理水平的提升。仓单交易、融资也是国际贸易中一种高效、便捷的方式,加速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我国与国际贸易伙伴在仓单的定义、要素等问题需要达成的共识,制定国家标准外文版。 |
《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GBT 30332-2013)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9)提出并归口,标准于2013年12月31日发布,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对该项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评估,这项国家标准在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及协调性方面整体反馈良好,标准自实施以来,对我国仓储企业在提高仓单的规范出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该标准于2013年发布,标准制定的法律基础是《合同法》、《物权法》。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 《物权法》又明确“仓单”可以出质,但在物流实际工作中却很少见到“仓单”,更多的是“入库单”。
2021年1月1日《合同法》、《物权法》废止,《民法典》正式实施。
《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明确“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同时第四百四十条明确“仓单”可以出质。
因此,《民法典》意义上的“仓单”将不是指仓储企业收货而出具的凭证,应该是指其中可以融资的那部分凭证。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仓单已经实现电子化,但国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中仅涉及纸质仓单的印制与填写要求,也应进一步调整,并提出电子化仓单的相关要求,包括电子签章等。
同时,由于仓单的电子化,其可以承载更多的信息,所以,仓单的要素也要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增加。
——删除了“引言”的内容;(见2013年版的引言) ——更改了“范围”的内容;(见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 ——更改了“仓单”的定义;(见3.1,2013年版的3.1) ——删除了“仓单类型”的分类;(见2013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仓单形式”的分类;(见第4章) ——更改了“必备要素”的内容;(见5.1,2013年版的5.1) ——更改了“可选要素”的内容;(见5.2,2013年版的5.2) ——删除了“仓单的印制与填写”的内容;(见2013年版的第6章) ——增加了“仓单的填写与打印”的内容;(见第6章) ——删除了“附录B”的内容;(见2013年版的附录B) ——更改了“附录A”的内容;(见附录A,2013年版的附录A)。
本文件规定了仓单形式、要素、格式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担保融资业务、交易中的可流转仓单等。 本文件按照《民法典》的要求,提出了“仓单”的定义,并细化了《民法典》对于仓单8个方面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