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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道路车辆 智能网联汽车感知功能评估测试设备 第3部分:3D乘用车目标物要求》由 TC11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14SC3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42720-T-339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6个月
下达日期
2024-08-23
公示开始日期
2024-07-03
公示截止日期
2024-08-02
标准类别
产品
国际标准分类号
43.180
43 道路车辆工程
43.180 检查、维修和试验设备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会
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单位

采标情况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国际标准:ISO 19206-3:2021。

采标中文名称:道路车辆 评定主动安全功能的目标车辆、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者和其他物体的试验装置 第3部分:3D乘用车目标物要求。

目的意义

智能网联汽车已成为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其测试设备作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价方法中最为关键的要素,决定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价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在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设备领域,国际上普遍使用ISO 19206《道路车辆—评定主动安全功能的目标车辆、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者和其他物体的试验装置》标准。

然而,该标准规定的目标物关键指标与我国交通参与者存在差异,不能完全满足中国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设备需求。

目前我国使用的3D乘用车目标物仍以直接引用国外成熟3D乘用车目标物为主,其外观和尺寸均与中国市场上主流3D乘用车参数存在明显差异,与中国实际国情不尽相符。

基于上述情况,需要建立用于评估智能网联汽车感知功能的3D乘用车目标物的国家标准,以对国内3D乘用车目标物的开发和使用进行统一规范。

3D乘用车目标物国家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引导国内供应商积极开展3D乘用车的开发,有利于实现测试设备的国产化,打破国外供应商在该领域的垄断地位。

有利于推动与3D乘用车目标物场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落地和实施。

有利于提高主动安全测试场景与实际道路交通情况的相似性,有利于提高不同测试机构测试结果的一致性,从一定程度上提高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为响应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需求,我国建立了支撑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设备发展的标准体系。

在该标准体系中,GB/T《道路车辆 智能网联汽车感知功能评估测试设备》修改采用ISO 19206标准,结合中国实际需求,对用于评估智能网联汽车感知功能的测试设备提出了相关要求。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在外观、尺寸、反射特性等方面能表征真实3D乘用车的目标物的特征。本文件不涉及速度、位置或事件时间方面的试验程序,也不涉及主动安全系统的性能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用于评估智能网联汽车感知功能的3D乘用车目标物。 主要技术要求包括: (1)外观方面,3D乘用车目标应具有国内某一典型乘用车的外观特特征,包括尺寸、外观颜色以及外形特征等,以满足视觉类传感器对目标物的探测; (2)RCS特性方面,3D乘用车目标应具有与对应真实乘用车近似的RCS特性,以满足雷达传感器的探测; (3)结构特性方面,3D乘用车目标应具备重复拼装使用特性,与测试车辆发生碰撞后不对测试车辆产生明显的损害等,此外还要具备一定的结构稳定性。 经过前期对国内多款典型车型开展的验证测试可知,现有ISO19206-3标准中关于目标物红外特性、RCS特性、结构特性等的要求均可适用于我国标准的制定,但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现有ISO19206-3中目标物的外观和尺寸等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