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五常大米》由 TC554(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554SC1(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理标志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主要起草单位 五常市人民政府 、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黑龙江省五常金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五常市民乐乡华米米业有限公司 、五常市葵花阳光米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常市大米产业服务中心 、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 。
| 67 食品技术 |
| 67.060 谷物、豆类及其制品 |
| 编号 | 语种 | 翻译承担单位 | 国内外需求情况 |
|---|---|---|---|
| 1 | EN | 五常市人民政府 | 五常大米产品已列入《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互认产品清单,需同步制定外文版。 |
标准修订后,有利于五常大米的地理标志保护和提升品牌效应。
1、 进一步增强五常大米原产地保护力度的需要 GB/T19266-2008《地理标志产品 五常大米》国家标准适用于批准保护范围内生产的五常大米,对于“生产”这个词汇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其他产地种植的稻谷,在五常产地内加工后,堂而皇之使用“五常大米”的行为屡屡发生,严重侵害了五常大米声誉。
因此,急需修订该标准,精准规定只有在批准保护范围内完成种植、收获、加工、包装等全部生产环节的才可以使用“五常大米”。
这将为地方监管部门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依据,对于维护五常大米品牌声誉,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服务地域经济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进一步落实中欧地理标志互认成果的需要 2021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正式签订,五常大米作为第一批清单100个中国产品同步在欧盟全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
这将推动五常大米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提升出口能力,助力“五常大米”打造成国际品牌。
3、进一步提升专用标准质量技术水平的需要 GB/T19266-2008《地理标志产品 五常大米》国家标准于2003年制定发布,2008年第一次修订后使用至今,对于保护五常大米特色质量,强化地理标志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经过13年的实施,该标准部分技术内容及技术指标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形势下产业发展的需求,且该标准中所引用的部分标准也已经废止,对标准实施、产业发展、品牌保护造成了很大的困惑。
因此,急需修订该标准,与国家现行有效大米国家标准相协调,保证该专用标准的质量技术水平符合当前大米产业的发展水平。
本次修订调整内容: 1、修订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范围内完成种植、收获、加工、包装等全部生产环节的五常大米。 2、修订6.7为净含量要求为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 本次修订调整主要技术指标: 1、修订6.5理化指标垩白粒率为垩白度,优质一等≤8%;优质二等≤10%; 2、增加垩白度试验方法为按GB/T 1354执行; 3、参照GB/T 15682方法,研制适用于五常大米的专用食味品质感官评价方法,修订标准7.8条款指标中的“食味品质”检验方法; 4、修订7.8条款胶稠度的检测方法,按照GB/T 22294-2008 《粮油检验 大米胶稠度的测定》执行; 5、修订6.4不完善粒加工质量指标优质一等≤2.5%;优质二等≤3.0%; 6、修订6.4杂质中矿物质指标为无机杂质含量,优质二等≤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