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碘缺乏病消除标准》由 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上世纪90年代,基于碘缺乏病的病情情况,我国政府在控制和消除碘缺乏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国际组织的积极动员,我国高层领导的政治承诺,一些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使碘缺乏病消除工作有了更多的保障。
为实现到2000年全国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依据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推荐的《碘缺乏病及其防治计划的考核评估指标》,河北医学院地方病研究室制定了《碘缺乏病消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GB16006—1995。
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于1996年由原卫生部全国地方病防治办公室下发全国,在我国实现2000年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8年,该标准以国际组织1994年和2001年推荐的国际文件为基础,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2008版《碘缺乏病消除标准》,对了解我国碘缺乏病病情变化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评价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进展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碘缺乏病防治形势发生变化、防治技术愈加精准、防治要求逐渐提高,2008版《标准》已不能满足防治需要。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对《标准》进行了修定(项目编号201905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碘缺乏地区碘缺乏病消除评价的技术要求,描述了评价指标的检验、诊断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碘缺乏地区碘缺乏病消除状况的评价及考核验收。 2 主要技术内容 按照下列指标评估,评估指标的调查方法参照当年的监测或评估方案: a) 无新发生的地方性克汀病病例; b) 8周岁~10周岁儿童超声诊断甲状腺肿大率<5%; c) 合格碘盐覆盖率(8周岁~10周岁儿童和孕妇家中盐样合计)>90%; d) 8周岁~10周岁儿童尿碘中位数≥100μg/L且<300μg/L; e) 孕妇尿碘中位数≥150μg/L;或孕妇尿碘中位数≥100μg/L且<150μg/L,孕妇补碘率>90%。 注:同时满足a)、b)的基础上,至少还需满足c)、d)、e)中的任意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