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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项目《碘缺乏病消除标准》由 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20220936-T-361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2022-12-13
公示开始日期
2022-08-15
公示截止日期
2022-08-29
标准类别
卫生
国际标准分类号
11.020
11 医药卫生技术
11.020 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归口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执行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

起草单位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碘缺乏地区碘缺乏病消除评价的技术要求,描述了评价指标的检验、诊断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碘缺乏地区碘缺乏病消除状况的评价及考核验收。 2 主要技术内容 按照下列指标评估,评估指标的调查方法参照当年的监测或评估方案: a) 无新发生的地方性克汀病病例; b) 8周岁~10周岁儿童超声诊断甲状腺肿大率<5%; c) 合格碘盐覆盖率(8周岁~10周岁儿童和孕妇家中盐样合计)>90%; d) 8周岁~10周岁儿童尿碘中位数≥100μg/L且<300μg/L; e) 孕妇尿碘中位数≥150μg/L;或孕妇尿碘中位数≥100μg/L且<150μg/L,孕妇补碘率>90%。 注:同时满足a)、b)的基础上,至少还需满足c)、d)、e)中的任意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