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碘缺乏病消除标准》由 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碘缺乏地区碘缺乏病消除评价的技术要求,描述了评价指标的检验、诊断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碘缺乏地区碘缺乏病消除状况的评价及考核验收。 2 主要技术内容 按照下列指标评估,评估指标的调查方法参照当年的监测或评估方案: a) 无新发生的地方性克汀病病例; b) 8周岁~10周岁儿童超声诊断甲状腺肿大率<5%; c) 合格碘盐覆盖率(8周岁~10周岁儿童和孕妇家中盐样合计)>90%; d) 8周岁~10周岁儿童尿碘中位数≥100μg/L且<300μg/L; e) 孕妇尿碘中位数≥150μg/L;或孕妇尿碘中位数≥100μg/L且<150μg/L,孕妇补碘率>90%。 注:同时满足a)、b)的基础上,至少还需满足c)、d)、e)中的任意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