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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碘缺乏病消除标准》由 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20936-T-361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22-12-13
申报日期
2021-12-21
公示开始日期
2022-08-15
公示截止日期
2022-08-29
标准类别
卫生
国际标准分类号
11.020
11 医药卫生技术
11.020 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归口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执行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上世纪90年代,基于碘缺乏病的病情情况,我国政府在控制和消除碘缺乏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国际组织的积极动员,我国高层领导的政治承诺,一些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使碘缺乏病消除工作有了更多的保障。

为实现到2000年全国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依据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推荐的《碘缺乏病及其防治计划的考核评估指标》,河北医学院地方病研究室制定了《碘缺乏病消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GB16006—1995。

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于1996年由原卫生部全国地方病防治办公室下发全国,在我国实现2000年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8年,该标准以国际组织1994年和2001年推荐的国际文件为基础,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2008版《碘缺乏病消除标准》,对了解我国碘缺乏病病情变化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评价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进展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碘缺乏病防治形势发生变化、防治技术愈加精准、防治要求逐渐提高,2008版《标准》已不能满足防治需要。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对《标准》进行了修定(项目编号20190502)。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碘缺乏地区碘缺乏病消除评价的技术要求,描述了评价指标的检验、诊断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碘缺乏地区碘缺乏病消除状况的评价及考核验收。 2 主要技术内容 按照下列指标评估,评估指标的调查方法参照当年的监测或评估方案: a) 无新发生的地方性克汀病病例; b) 8周岁~10周岁儿童超声诊断甲状腺肿大率<5%; c) 合格碘盐覆盖率(8周岁~10周岁儿童和孕妇家中盐样合计)>90%; d) 8周岁~10周岁儿童尿碘中位数≥100μg/L且<300μg/L; e) 孕妇尿碘中位数≥150μg/L;或孕妇尿碘中位数≥100μg/L且<150μg/L,孕妇补碘率>90%。 注:同时满足a)、b)的基础上,至少还需满足c)、d)、e)中的任意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