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由 TC594(全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594SC1(全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政管理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办公厅。
主要起草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山东省大数据局 。
|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
| 01.040 词汇 |
| 01.040.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词汇) |
一、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原则、数据供需对接、数据共享流程、其他系统对接和数据异议处理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与各省级、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工作。 二、主要技术内容 1、共享原则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政策禁止外,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拒绝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申请。 2、数据供需对接 本部分规范各地区之间、国务院各部门之间以及各地区与国务院部门之间的政务数据共享需求,政务数据供需对接信息,供需对接分工和供需对接流程。 供需对接信息包括:地方/部门、需求单位/司局、产生该需求的事项名称、应用场景/相关依据、事项材料名称、是否需要版式文件、用数系统名称、是否已提交共享申请等需求信息;数据提供单位、目录名称、信息项、数据名称、共享方式、更新周期等供给信息;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邮箱等其他信息。 供需对接分工包括数据需求方、数据提供方、各级数据共享工作主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等各方职责分工要求。数据供需对接流程包括需求填报、需求审核、评价与管理。 3、数据共享分工及流程 本部分规范各地区和国务院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受理服务系统进行数据共享的工作分工和工作流程。 数据共享工作分工包括数据需求方、数据提供方、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管理方、各级数据共享工作主管机构等各方职责分工要求。数据共享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授权和使用。 4、其他系统对接 国务院部门的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和地方政务服务平台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对接,规范对接范围、对接内容、对接方式、工作分工和对接流程。 5、数据异议处理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中出现异议时,规范数据异议处理流程。 三、技术路线 为保障本标准编制工作规范透明、科学有效,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工作中起到规范、引领作用,起草组将以科学谨慎的态度编制本标准,充分参考现行相关标准和充分征询全国政务服务相关部门的意见,经过综合分析、充分验证资料、反复讨论研究和修改,力求准确合理、切合实际,技术上严格按照“简化、统一、协调、优化”原则及“三稿定标”流程规范执行。图1为技术路线图。 图1 技术路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