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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1部分:煤炭生产企业》由 TC548(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20804-T-467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8个月
下达日期
2022-07-21
公示开始日期
2022-04-19
公示截止日期
2022-05-03
标准类别
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20.1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20 环境保护
13.020.10 环境管理
归口单位
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副归口单位
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我国提出到2030年碳排放达峰,争取2060年实现碳中和。

煤炭行业对于我国能源结构转型至关重要,就当前我国能源结构而言,提高能源效率、实施节能减排与发展低碳能源、低碳产品是实现减排目标的根本途径。

而科学可行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是量化温室气体排放及清除、实施和监督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由于各行业温室气体种类、排放源与排放量等差异较大,因此以行业或企业作为组织边界,研究其内部碳排放量化方法能够更准确反映碳排放。

2018年我国基于《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32150)编制发布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1部分:煤炭生产企业》,对煤炭生产企业“怎么测”“怎么算”温室气体排放给出了技术要求与规范。

ISO14064-1于2018年底发布,内容涉及企业(组织)层面温室气体清单的设计、确定、管理和报告的原则和要求,包括确定温室气体排放边界、量化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及识别企业内改善温室气体管理的具体措施或活动的要求,还包括温室气体清单的质量管理、报告、内审及组织在核查活动上的职责方面的要求和指南。

此次修订意在整合ISO14064-1-2018相关内容,增加计量监测等相关内容,为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提升绿色管理水平提供基础工具,同时为企业参加全国碳市场、有效应对碳市场的约束及管控提供方法依据。

通过本标准的实施,煤炭企业能够针对细分行业建立节能减排工作机制;提升温室气体清单的质量管理、报告、内审及组织在核查活动上的能力,建立全过程的碳排放管理机制,使碳排放管理活动规范有效与国际标准相协调。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GB/T 32151的本部分规定了煤炭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相关的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步骤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 本部分适用于煤炭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本部分涉及的温室气体包含二氧化碳(CO2)和甲烷(CH4)。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4 核算边界 4.1 概述 4.2 核算和报告范围 4.2.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4.2.2 甲烷逃逸排放 4.2.3 二氧化碳逃逸排放 4.2.4 购入的电力、热力对应的排放 4.2.5 输出的电力、热力对应的排放 5 计量要求 5.1 参数识别 5.2 化石燃料消耗量计量要求 5.3 过程排放计量要求 5.3.1 碳酸盐消耗量的计量要求 5.3.2 碳酸盐消耗量的计量器具要求 5.3.3 碳酸盐纯度计量要求 5.4 购入电力的计量要求 5.5 监测计量管理要求 6 核算步骤和核算方法 6.1 核算步骤 6.2 核算方法 6.2.1 概述 6.2.2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6.2.3 甲烷逃逸排放 6.2.4 二氧化碳逃逸排放 6.2.5 购入和输出的电力、热力对应的排放 7 数据质量管理 8 报告内容和格式 8.1 概述 8.2 报告主体基本信息 8.3 温室气体排放量 8.4 活动数据及其来源 8.5 排放因子及其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