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核电厂配置风险管理》由 TC589(全国核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主要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程大学 、清华大学 。
| 27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 |
| 27.120 核能工程 |
| 27.120.20 核电站、安全 |
核能是未来清洁能源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履行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承诺的可靠选项。
核安全是保障核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核安全是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五条中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
为保障核电厂的运行安全,防止或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故后果,核电厂设置了大量的安全系统,以将事故后果限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为保证安全系统的可用性,需要对核电厂配置(即核电厂各安全系统、设备及其必要的支持系统所处的状态)进行管理。
现有核电厂技术规格书通常针对各具体系统或设备给出允许的维修时间等限制,但并不能对多重系统或设备失效进行有效管理,从而控制多重系统或设备失效可能导致的核电厂风险增量,尽管有些技术规格书对多重系统或设备失效做了一些规定,但由于核电厂配置组合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种对风险的控制方式并不完全合理。
国际实践表明,对多重设备失效进行控制的有效方法是核电厂的配置风险管理,配置风险管理是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重要补充和支撑。
国际上,核电厂配置风险管理已有数十年的应用历史,在核电厂日常维修和运行活动管理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美国核安全法规10 CFR 50.65《核电厂维修有效性监测要求》中要求,在维修活动之前(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维修后试验、纠正性和预防性维修),营运单位应该对维修活动可能引起的风险增量进行评估和管理。
美国核管会管理导则RG1.174和RG1.177中也明确要求许可证持有者应确保停役设备的风险影响得到适当评估,鉴别出维修和其他运行活动导致的高风险配置,并采取补偿措施。
配置风险管理在美国的应用十分广泛,几乎所有电厂都开发了风险监测器(RM)进行配置风险管理。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运行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765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开展核电厂动态风险评价工作,逐步应用动态风险评价系统等工具,加强对核电厂机组运行风险的实时跟踪监测,相应调整管理资源配置,精准提高核电运行安全水平。
国家核安全局于2019年发布了《核电厂配置风险管理的技术政策(试行)》,要求核电厂营运单位按照技术政策对核电厂运行和维修活动进行配置风险管理,建立和优化核电厂配置风险管理体系,以提高核安全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国家核安全局在最新制定的《核动力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HAF103)征求意见稿中也要求营运单位建立核动力厂配置状态的风险管理体系。
目前,国内已组建了配置风险管理工作组,负责推广和监督核电厂配置风险管理相关工作,讨论制定配置风险管理相关的政策文件。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建立一套标准化的配置风险管理体系技术要求,指导核电厂营运单位建立和优化核电厂配置风险管理体系。
对配置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流程进行规范和约束。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建立配置风险管理体系,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其它类型核动力厂也可参考。除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缩略语”等标准一般性组成部分以外,本标准主要的技术内容包括: a)总体要求:规定了核电厂应建立适用于自身的、有效的配置风险管理体系,以保证电站对包括多重设备失效在内各种运行及维修配置的风险控制,保证核电厂的运行安全。并对设置风险阈值、实时风险模型重构、风险监测器开发等总体要求进行了规定。 b)组织机构和文件体系:规定了核电厂开展配置风险管理工作相关各部门的组织机构及岗位的职责要求、资质要求、培训和授权要求。规定了核电厂配置风险管理大纲相关技术要求,以及配置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程序、管理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c)确定风险阈值:规定了风险阈值的确定应采用PSA方法,通过PSA模型经过试算、试用,反复迭代验证后确定风险阈值,并给出典型的风险管理阈值。规定了PSA的模型范围要求,以及风险阈值的技术要求。 d)建立风险管理矩阵:规定了建立风险管理矩阵,以及风险分区和风险管理行动的技术要求,并给出了典型的风险管理矩阵示例。 e)制定风险管理措施:规定了核电厂营运单位制定风险管理措施的技术要求,并对通常的风险管理措施和使用原则进行了规定。 f)实时风险模型重构:规定了实时风险模型重构时应满足的具体要求,并对转化后的实时风险模型验证,以及计算精度和速度的平衡、实时风险模型和风险监测工具的接口等进行了规定。 g)风险监测工具的功能及性能:规定了为了支持配置风险管理,核电厂营运单位开发的风险监测工具应满足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h)配置风险评价与管理:规定了核电厂应确定配置风险管理的风险评价范围,并建立配置风险管理风险评价范围清单或准则,包括运行模式以及涉及的SSC;规定了核电厂对于运行配置风险管理,发现一个或多个设备不可用(相关运行限制条件不满足)后,应在1小时内评价配置风险,并立即开始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行动;规定了核电厂应根据风险管理措施制定方法,结合风险评价结果,针对特定配置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制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应得到有效执行,并应有相应的记录。 本标准属于核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标准清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