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核动力厂质量保证体系》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委托TC589(全国核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
| 27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 |
| 27.120 核能工程 |
| 27.120.20 核电站、安全 |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其他国际标准:IAEA 50-C-QA。
采标中文名称:核电厂安全的质量保证。
核能是未来清洁能源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履行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承诺的可靠选项。
核安全是保障核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核动力厂从设计、建造、运行,直到退役的整个寿期阶段涉及了大量复杂且繁琐的活动,虽然内容不同,但管理的思路和方法是相通的,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标准对于规范整个核电行业的质量保证是非常必要的。
在上世纪90年代,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选择了一批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其他来源的技术报告、技术丛书等技术出版物作为蓝本,陆续编译成文件,作为核电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的指南,即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HAF J)系列,其中与质量保证有关的共有10份。
但是,上述技术支持文件,并没有涵盖核动力厂质量保证的所有方面,且都已经历30多年而未修订过,尚未就如何进一步实施质量保证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对应的具体做法的核安全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核能事业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以及质量管理水平的持续提高。
201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及为其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的单位必须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在“法律责任”中明确了对于“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处罚措施,但我国核电发展的实践证明,由于缺少相关的标准而出现各单位执行法规导则的方式方法不一致、不统一,造成我国核行业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的水平参差不齐,质量保证实施效果不够理想,甚至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因此亟需制定一批成体系的、能够符合我国国情的质量保证标准,用于指导各单位真正落实《核安全法》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选取了从核动力厂选址开始,到建造、调试以及运行和退役整个寿期阶段都需要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这个要素,旨在进一步明确我国现有核安全法规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以能用于提升我国核电建设质量和反应堆安全运行水平,规范各从业单位的行为准则,从而促进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设。
本文件规定了核动力厂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核动力厂,其他核设施和活动可参考使用。 主要内容包括: 4.总体要求 4.1概述 4.2范围 4.3责任 5.质量保证准则 5.1质量保证体系 5.2组织 5.3文件控制 5.4设计控制 5.5采购控制 5.6材料、零件和部件的标识 5.7装卸、贮存和运输 5.8工艺过程控制 5.9检查 5.10试验 5.11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 5.12检查、试验和运行状态的显示 5.13不符合项控制 5.14纠正措施 5.15记录 5.16监查。本标准属于核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标准清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