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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眼视光产品 成品眼镜安全技术规范》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TC596SC1(全国眼视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眼科光学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东华大学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14430-Q-339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21-10-13
公示开始日期
2021-07-26
公示截止日期
2021-08-25
标准类别
安全
国际标准分类号
11.040.70
11 医药卫生技术
11.040 医疗设备
11.040.70 眼科设备
提出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眼视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眼科光学分会

起草单位

与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

编号 语种 翻译承担单位 国内外需求情况
1 EN 东华大学 目前国内尚无眼镜国家标准的外文版。本强制性标准为我国独立制定,国内外眼镜生产和经销企业需要了解中国眼镜强制性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有助于国外厂商准确了解中国眼镜行业标准,对眼镜行业的生产和贸易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减少贸易纷争,提高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目的意义

视觉和听觉是人类获取外界信息从而做出判断、决定和反应的重要依据,随着多媒体电子设备的迅速发展更新,人们更多倾向于从可视化的信息渠道获取有效信息。

因此,眼睛的使用强度、使用频率不断增大和增强,受到各种场景下的光污染机会不断增多。

根据媒体报道,目前我国近视患者有6亿人口,其中中小学生人数超过1亿,青少年近视率居世界第一。

党中央国务院对青少年视力健康问题非常重视,近期习近平总书记批示指出:学生近视高发、低龄化趋势,严重影响孩子们的身心健康,是一个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不能任其发展。

除了近视问题外,我国已逐步进入了老年化社会,老视是每个人步入老年后必然发生的视力退化现象。

关爱中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职责,老视成镜的质量直接影响老年人的视力健康。

因而佩戴矫正视力不良及视力退化的成品眼镜人数庞大。

如何从成品眼镜安全角度出发,保护所有人,特别是青少年用眼视力健康,是制订本标准重要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中的整合精简结论,整合GB 13511.1-2011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和GB 13511.2-2011《配装眼镜 第2部分:渐变焦》制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故申报本标准计划。

本标准发布后,眼镜相关标准将形成以强制性标准为主、推荐性产品标准为辅的标准体系,满足生产商、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的需求,满足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强标精简工作的要求,同时企业及相关市场主体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制定高于政府主导制定标准要求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更好地实现标准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中国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眼视光产品成品眼镜的安全要求,主要包含: (1)顶焦度 (2)柱镜轴位方向允差 (3)棱镜度 (4)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光学中心互差 (5)光透射比相对偏差 成品眼镜安全技术要求主要考虑成品眼镜在正常配戴时,能为配戴者提供合适的视觉感受。标准文本中顶焦度、棱镜度属于镜片的光学能力,作为镜片最重要的能力,决定着能否通过镜片看清事物,可以简单理解为日常生活中“度数”。对各项参数允差的要求,能保证镜片“度数”与配戴者需求相符合。正确的“度数”有利于控制视力不良状况,缓解眼部疲劳,起到保护人眼视力健康的作用;反之,可能眼部疲劳,甚至恶心、目眩的情况。 柱镜轴位方向允差、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光学中心互差、光透射比相对偏差是在组装成品眼镜后,镜片相对镜架的位置、左右镜片相对位置是否符合预期的重要参数。镜片的柱镜轴位、光学中心位置任意一个发生轻微变化,相当于将一副成品眼镜变成另一副,将不能正确提供原有功能。对于这样的成品眼镜,配戴者短期会有眼部不适感,甚至恶心、目眩的情况;长期配戴可能引起视物变形,对于日常工作生活有极大的危害。 光透射比相对偏差指的是两个镜片的光透射比不一致的情况。对于人眼来说,当两个镜片光透射比相对偏差超过一定范围,进入双眼的光通量会不一致,导致双眼的视觉效果产生偏差。长期配戴这样的眼镜,将引起视觉疲劳和对于颜色的感知偏差,损害人眼的视觉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