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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直播电商信息监测与服务质量评价规范》由 TC563(全国电子商务质量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14964-T-469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21-12-31
公示开始日期
2021-11-10
公示截止日期
2021-11-24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35.240.60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35.240 信息技术应用
35.240.60 信息技术在运输和贸易中的应用
归口单位
全国电子商务质量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电子商务质量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委

起草单位

与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

编号 语种 翻译承担单位 国内外需求情况
1 EN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目前国外对电子商务直播标准较少,外文版的翻译可以填补这一领域空白

目的意义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在电商直播中购买过商品的用户已占到整体电商直播用户的66.2%,其中17.8%用户的电商直播消费金额占其所有网上购物消费额的三成以上。

直播电商已是引领新消费、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方式,在直播消费中“担心商品质量没有保障”和“担心售后问题”是消费者两大主要顾虑,分别占比60.5%和44.8%。

有37.3%的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夸大其词”“假货太多”“鱼龙混杂”“货不对板”消费问题,直播服务的整体质量问题困扰着商家、消费者乃至整个产业发展。

提升直播电商服务质量对于社会生产生活,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促进和规范直播发展,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国家、地方层面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杭州市商务局出台的《关于加快杭州市直播电商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广州市出台的《广州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

在此背景下,制定《直播电商信息监测与服务质量评价规范》,有利于为有关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直播平台等开展信息监测服务,加强对直播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标准支撑,提升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能为有关机构开展直播服务质量评价提供依据,规范直播电商服务行为、引导直播电商服务质量改进;以及为消费者识别高质量、可靠的直播电商服务提供有效的途径与方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有关监管部门、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网络交易市场的信息监测,也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监测和直播平台自评,也适用于评价服务提供者对直播电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评价原则;5)直播电商信息监测;6)直播电商服务质量评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