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卷烟》由 456(国家烟草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 、国家烟草专卖局经济运行司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 、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
| 65 农业 |
| 65.160 烟草、烟草制品和烟草工业设备 |
| 编号 | 语种 | 翻译承担单位 | 国内外需求情况 |
|---|---|---|---|
| 1 | EN | 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 | 国外烟草企业出口到中国的卷烟产品,均需符合本强制性标准 |
GB5606-2005《卷烟》主要构架基本延续了1985版和1996版标准的构架,检验形式包括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监督检验三种模式,一方面适用于企业的卷烟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控制,对提高卷烟企业的产品设计水平和加工水平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适用于行业的质量监督,确保了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稳定、烟气成分的控制。
随着GB5606-2005《卷烟》的实施,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产品安全指标和消费者关注的产品功能性指标更加关注;随着行业生产制造水平的提高,包装、卷制等多数引导卷烟生产质量控制的指标,已被卷烟企业认同和接受,纳入了卷烟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已从质量属性改变为控制属性,消费者对于该类指标的关注度也逐步降低。
从《标准化法》对强制性国标的定位、GB/T 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标准》主要限定安全和性能指标的要求以及强制性国标的市场监管的作用来看,现行卷烟国标承载了过多的企业管理的内容,部分指标须从《卷烟》国标中剥离或简化,由卷烟制造企业的企业标准进行规范,以更好发挥强制性标准“守底线”作用。
同时,随着细支烟、中支烟、爆珠烟等创新卷烟产品的快速增长,现行《卷烟》国标相关技术要求对该类产品的支撑不足,已不适应发展要求,也急需加以补充完善。
因此,《卷烟》国标的修订,既是遵循新《标准化法》,提高市场监管有效性的需要,也是顺应我国卷烟发展形势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卷烟。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技术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质量判定和贮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