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TC253(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南京海关轻工产品与儿童用品检测中心 、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等 。
| 97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 |
| 97.200 文娱活动设备 |
| 97.200.50 玩具 |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国际标准:ISO 8124-2:2014。
采标中文名称:玩具安全 第2部分:易燃性能。
随着科学技术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玩具的娱乐性要求越来越高,而且更为关注儿童使用的安全性。
为了有效保护儿童的安全与健康,各个国家都对玩具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
目前,我国玩具仍然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同先进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制定玩具通用安全要求,引导并规范企业按标准进行开发、设计和组织生产,以确保儿童使用玩具产品的安全性。
提出修订《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标准计划,是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厅科函[2016]17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工业和通信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通知”要求及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在清理玩具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提出通用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同时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国玩标委字[2020]第14号“关于再次请求微调玩具及儿童用品领域强制性产品标准整合结果的报告”建议,建议将《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标准保留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因现行的GB 6675.3-2014《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标准技术要求上等同ISO 8124-2:2007《玩具安全 第2部分 易燃性能》,与ISO最新版本ISO 8124-2:2014有差异,为了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建议修订该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玩具,即设计用于或预定用于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任何产品或材料。 本标准规定了在所有玩具上禁止使用的易燃材料的类别及某些可能接触小型火源的玩具的易燃性能要求。 主要技术内容:规定了头戴玩具、玩具化妆服饰和供儿童演出时所穿着的玩具、供儿童进入的玩具、含毛绒或纺织面料的软体填充玩具(动物和娃娃等)玩具易燃性能的具体要求和测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