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 第3部分:居住环境中设备的发射》由 469(国家标准委)提出,委托TC79SC8(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线电业务保护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院 。
| 33 电信、音频和视频工程 |
| 33.100 电磁兼容性(EMC) |
本标准等同采用IEC国际标准:IEC 61000-6-3:2020。
采标中文名称:电磁兼容 第6-3部分:通用标准 居住环境中设备的发射。
如果没有相关的产品或产品类电磁兼容(EMC)发射标准,则本部分通用EMC 发射标准适用。GB17799 的本部分规定的发射要求,用于在居住环境中使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详见3.1.14)。本部分也适用于在不被GB17799.8或 GB17799.4 覆盖的其他地点使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其目的是让GB17799.3 或GB17799.8 覆盖所有在住宅、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如有分歧,则适用GB17799.3 的要求。本部分适用的频率范围高达400GHz。本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内的传导和辐射发射测试要求,其目的是为了给以上规定的电磁环境中使用的接收设备提供足够的保护。本部分建议的试验并未包括全部的骚扰现象,而仅考虑与本部分所覆盖设备相关的骚扰现象。本部分的发射要求不适用于ITU 定义的无线电发射机的有意发射及其谐波。 注1:本部分无安全要求。 注2:在特殊情况下,本部分规定的限值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例如,在设备附 近使用敏感的接收设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采取附加的改善措施。 注3:本部分部包括设备故障状态下产生的骚扰。 注4:本部分的要求比GB17799.4 和GB17799.8 的要求更严格或相当,设备如果 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则也符合GB17799.4 和GB17799.8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