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规程》由 326(农业农村部)提出,委托TC271(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 65 农业 |
| 65.020 农业和林业 |
| 65.020.01 农业和林业综合 |
农业植物种子产地检疫是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检疫性有害生物从源头传播蔓延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农业植物种子检疫检验程序, 农业部从八十年代起先后制定了12项针对单一植物种子和种苗的产地检疫规程,并于2003年和2009年进行了统一修订。
多年来,全国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标准的规定,对相关农业植物进行产地检疫,并据此进行正确判定,为农业植物种子繁育、农业生产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原有产地检疫规程按作物进行分类,覆盖面窄,同时随着我国种子繁育产业发展,需进行产地检疫的植物种子类别繁多,根据植物种类一一制定产地检疫规程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对各项农业产地检疫规程进行整合修订重新发布。
本次制定拟将12项针对单一作物的产地检疫规程中的强制性要求部分提取出来,整合为一个综合性产地检疫规程,以适应当前产地检疫工作实际要求。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规程为制定标准,将多项原规程进行了合并与扩展,基本技术路线基本不变,对农业植物种子产地检疫流程、检疫对象、基地选择、检查检验方法、签发证书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中部分技术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主要强制的内容:产地检疫的程序、方法、证书签发等。 强制的理由: 1. 必要性:本标准的法律法规依据为《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实施监督部门为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标准内容为农作物种子产地检疫的程序和方法,适宜用标准形式来进行规范,目前未被其他强制性标准覆盖。 2. 制定目的:本标准的制订目的为保证我国农业生产安全、贸易安全和生态安全,属于安全类标准范畴。 3. 核心内容:本标准属于规程类标准,核心内容为对农业植物种子产地检疫活动规定可操作的程序和方法,为清晰、无间断的单一程序。 4. 适用范围:本标准将多项针对单一作物种子的具体的产地检疫过程与方法进行合并,合并后成为农业植物检疫领域内适用于所有植物种子或种苗产地检疫活动的通用性标准。